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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心理卫生条例草案提请继续审议“被精神病”可申请专家复核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09日08:02
  本报记者游春亮本报实习生王桥

  《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近日提请广东省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修改建议稿统一了心理咨询机构的设立程序,加强了对非自主决定住院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对擅自开展心理咨询活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两成成年人有心理卫生问题

  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城市竞争压力日益增大,心理疾病已经成为影响现代人身心健康的主要因素之一。以深圳为例,据调查资料显示,深圳市成年居民精神疾病的终身患病率达21.19%,呈上升趋势。相比于1996年的调查,深圳市精神疾病患者增加了3.48倍,神经症总患病率增加了2.73倍,重性精神病总患病率增加了2倍。据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会长邹光宇介绍,深圳市近年来平均每年有2000人自杀,这一数字远高于深圳市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563人。

  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深圳市立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加快本地精神卫生的立法工作,规范心理干预、强制治疗等心理卫生工作,从而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加强对心理咨询机构的监管

  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戴广宇介绍,在对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时,曾有委员提出,设立心理咨询机构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同时加强对心理咨询机构的监管。

  有鉴于此,修改建议稿统一了心理咨询机构的设立程序,规定设立营利性的心理咨询机构要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要向民政部门登记。同时,修改建议稿还规定,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以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从业行为。

  保护非自主住院者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非自主住院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精神病”事件的发生,修改建议稿严格规定了非自主住院的程序,“被诊断为精神疾病患者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专家复核。”“对专家复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有资质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修改建议稿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有上述行为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将由行政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心理卫生服务应立足于社区

  从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以社区为核心的心理卫生服务模式既可以帮助患者接受治疗和参与各种康复活动,又让他们不离开家庭,得到亲人照顾,从而以一种更为人性化的方式帮助患者早日恢复健康。

  美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了心理卫生服务责任区,每个责任区建立一所社区心理卫生中心。社区工作者一般由精神科医师(包括儿童精神科医师)、临床心理学者、社会工作者、特种教师、心理卫生护士及治疗家(如心理治疗家、语言治疗家等)组成。

  早在1975年,英国保健与社会服务部就颁布了“为精神病人提供良好服务”的决定。要求每一管区设立一所管区综合医院,有保健访问者、执业医生、社区精神病护士等人员从事心理卫生工作。服务形式基本上与美国相同。

  为此,修改建议稿规定了社区健康中心和教育机构的义务。建议稿规定,“社区健康中心应当把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日常服务范围,提高居民对精神疾病及其预防措施的认识。”“学校应当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心理健康专题教育和学生心理辅导,建立校内心理危机预防、预警和干预机制。”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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