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9日电 (记者公磊、李京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9日对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北京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9日上午9时30分,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开庭审理,包括许多驾驶员在内的社会各界群众200多人旁听此案。由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认罪等符合法律关于案件审理简易程序的规定,因此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郭术东于2011年5月2日零时10分许,饮酒后驾驶金杯牌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京周路“碧桂园”小区路口时,撞在前方一辆等候放行的小客车尾部,致使小客车又与前方一辆货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郭术东被传唤到案。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术东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3.2mg/100ml。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郭术东当庭表示认罪,并恳请法庭从轻处理。
经过45分钟的开庭审理,法官当庭进行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术东身为驾驶员,无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郭术东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在宣判后,郭术东表示服从判决。主审此案的法官王全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广大驾驶员应以此案为戒,在饮酒后一定不要开车;同时,司机的同饮人也一定不要劝司机喝酒,否则会害人。
作者:公磊 李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