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时健、张金柱、马加爵、杨佳、药家鑫……在社会民意越来越多地参与一些具体司法案件的讨论之后,中国司法机关看起来正在一步步改变原先的工作方法。
据人民网报道,西安市中级法院在3月23日对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撞人杀人案公开审理后,向参加旁听的500余人发放了调查问卷。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
西安中院是按照陕西高院的要求所做,而且以前已经这样做过;后者从2008年起就要求全省法院在庭审中“征询意见”,并发布《关于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
4月22日,西安中院一审认定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同一天,备受关注的“李庄漏罪案”因案件证据发生变化,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裁定准许检方撤回起诉。
那么,这些情况是不是社会审判和公众干扰司法的结果呢?
民意的成长
“有罪还是无罪”、“重惩还是轻处”……近年来,几乎每一起特殊案件发生后,社会舆论都会此起彼伏,甚至成为检验后者能力与形象的一种标准。
1997年7月,当褚时健因为涉嫌经济问题被捕的消息传出后,引起一片哗然。众所周知在他的率领下,云南玉溪卷烟厂(后为红塔集团)由一个不知名的小企业,一跃成为亚洲第一、世界第三的国际著名烟草企业集团,18年里为国家贡献的利税至少有1400亿元,其中仅“红塔山”的品牌价值就达400多亿元。
“当时有许多声音就认为褚时健不应该被判刑,因为他对云南、对国家的贡献太大了,而且这样的意见还出现在云南省一部分官员里。”褚时健的辩护律师马军回忆说,“云南的许多老百姓坚持认为褚时健是‘好人’,‘好人’出了问题,大家必然会同情,会积极表达自己的意见。”
他透露,民意的力量的确对云南司法机关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褚时健没有因为涉案金额巨大被判死刑,而是被判无期徒刑,后减刑为17年,2002年初获准保外就医。这其实就是一次民意与司法“对决”的结果。
不过与褚时健被“轻处”的情况不一样,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区公安分局政委的张金柱却被民意要求“严惩”。
1997年8月24日晚,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将一名孩子撞飞身亡,孩子的父亲和自行车则被卷在车下拖着狂奔,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尤其该案被央视《焦点访谈》等众多媒体披露后,激起全社会要求处死张金柱的公愤,媒体也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 郑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时,近万人自发聚集到法院;法院遂在大门口支起音箱,广播了庭审过程。
张金柱被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临刑前哀叹:“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此案至今仍被众多学者当作“新闻审判”和“媒介杀人”的例证,认为若按交通肇事罪不可能判死刑,是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造成了司法不公。
而在其后分别发生在昆明的马加爵杀人案和发生在上海的杨佳杀人案中,社会舆论更是形同惊涛巨浪,一种意见认为他们手段残忍,故意致人死伤应该严惩,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他们作案前分别受到过不公平对待,事出有因应该轻处。尽管最后两人都被法院判处死刑并执行,但民间存留的争议与思考仍然不时泛起。
为什么这些简单明晰的案件最终会变成轰动全国的公共事件?马军认为原因有三个方面:政府放松了舆论监管、民众法律意识提高及媒体力量壮大。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戴福表示,民意之所以能够对司法产生如此重要的影响,应当从民意、司法、社会三个角度寻找原因,其中“社会不公正”、“司法不公开”、“司法不公正”及“审判权不独立”等情况值得深思,即民意影响司法的病因在于司法本身。
“民意也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对司法的影响也各不相同。”他说,“如果正确的民意占了上风,对于司法的处理会产生积极的促进,反之则会带来消极的影响,从‘周老虎事件’、‘许霆案’及‘邓玉娇案’中都可以发现这样的情况。”
他指出,民意不但有正确和错误之分,还有真假之别,比如那些专门制造虚假民意的“网络水军”,也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恶劣的影响。
围观的力量
“网络民意基本可以代表国民民意,不一定是公意,但基本上是众意。”西南民族大学的法律学者秦德良表示,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深入和普及,网民的意见也逐步与传统媒体形成了一种互动,一些重大案件在网络的发酵下相继成为社会“公共事件”。如此大规模的关注甚至还被赋予了一个流行的名称——围观。
“当个案演变为公共事件,司法便难逃受舆论的关注。”云南知名网民“边民”表示,包括一些知名学者在内的各种“围观者”通过在网络上发言、媒体跟踪报道、现实中参与等方式,一步步让司法机关感觉到民意的存在。
药家鑫案件已经成为民意博弈的一个典型,对其该不该被判死刑,支持者和反对者的言论充斥着各种网络与传统媒体,关注程度甚至超过了同一时期的日本大地震和利比亚局势。在腾讯网的一份民意调查结果中,有超过10万人赞成判处药家鑫死刑,只有5000多人认为不该判死刑。
“民意之所以对钱云会、马加爵、杨佳和药家鑫等案件越来越关注,其实表明了对最后一道防线失守的焦虑和对越来越蛮横和霸道的一方的担心。”秦德良说,“法治国家宪法和法律至上,几乎所有纠纷都由法院来解决,由法官来裁判。一旦裁判生效,就必须执行。”他表示,比如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有人仍然对张金柱的生效判决提出质疑,甚至出书为他鸣冤,就不是一个法律至上国家的表现。
中国司法并非存在于真空里,而是具有社会性的,因此其一直会受到社会的影响而变化。
90年代末期起,司法机关开始考虑社会影响,或说参考民意断案。”他说,“到如今可以发现民意的作用已经很大,比如‘许霆案’就是在民意的压力下改判的,再比如‘孙志刚案’、‘躲猫猫案’,都是活跃的民意推动着司法机关的工作,一些既定的法律条文和工作方式均被改变,同时说明司法机关顺应了民众对司法监督的期待。”
2009年12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各级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态度,以期建立既能让社会全面了解法院工作,又能有效维护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新机制。
司法的尊严
“泛滥的意见表达已经使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纠结不清,每一起特殊案件无论法院怎么判都将引发一场全民大辩论,似乎谁也说服不了谁。”“边民”表示。
那么,司法审判权的独立性是否被影响,司法的尊严是否受到了民意的伤害呢?戴福认为,影响中国司法公正的致命性因素并不是舆论监督,而是各种法外权力的不当干预,与其说舆论在监督司法,不如说是监督各种权力,防止其不当干预司法。
重庆市的一名司法官员表示,通过报道和评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在英美及大陆两大法系的国家被称为“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是法庭所不容的,为捍卫“司法公正”这一最后防线,有定罪权的陪审团的陪审员不允许与外界接触——自从陪审员宣誓就任之后,陪审员不可以看报纸,不可以看电视新闻,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讨论案情,即使是上食品店买吃的,都有法警跟着,目的是为了使他们不受到各界的情绪和非证据的影响,以维持公正的判决。
秦德良表示,司法的正义不应该从个案的民意中去寻找,因为个案的民意可能是不理性的,甚至是错误的。但面对多方受制的中国司法,不考虑民意是不理性的,“需要的是在民意与司法之间做出互相妥协的平衡,同时要反对那种为了某些人的利益而故意制造的民意”。
“在中国,民意左右司法的确经常发生,原因在于司法运作没有独立性的品格。司法必须保持自身与民意的间距,司法归司法,民意归民意,互不干涉。”他表示,“张金柱案、彭宇案以及刘涌案可以说都是民意影响司法的典型,照顾了民意,司法从此就更加卑微,司法的权威就更加无从寻找了。”
“民意似乎一边呼唤着司法公正,一边又影响了司法公正。凡事都有两面性,虽然说尊重民意利大于弊,但会不会形成新的司法不公,影响到司法的尊严也是需要警惕的。”马军说,“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应该保持一种兼听则明的正常心态,既不要被领导左右,也不要被民意裹胁。”
戴福则认为民意介入司法应该有序有度,司法过程完全公开、裁决结果充分说理是民意介入司法的关键,而通过发放问卷调查的方式作为量刑参考,完全是迎合民意的“乱介入”,“现行刑事法律没有要参考民意来定罪的规定”。
目前,强调程序公正、严格规范权力运作和杜绝权力干预司法正在成为一种共识。戴福表示,那些受命下判的法官,有时还要成为不妥当判决的替罪羊,例如南京彭宇案中的主审法官一直被“网民追杀”,“民意之所以能够对司法产生影响,是经由了政治这一决定司法命运的神秘力量;司法机关事实上并不害怕民意,他们真正害怕的是民意引起的关注和震怒”。
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自身具有一系列的运行规则与体系,而让未接受专业培训的感性民意过度介入,必然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甚至情绪化,将法律的运行变成隶属政治和道德的活动,从而最终导致法律丧失其应有的权威。
“不应当为迎合民意而裁决案件,但可以通过平实易懂的用词让民众明白如此判决的原因。”戴福说,“同时也要警惕有些司法机关借独立之名,行拒绝公众监督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