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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航空公司被停飞后状告民航局 被指威胁安全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年05月10日04:46
东星航空首航时曾引来极大关注。(新华社发,资料图)
民航中南局:威胁安全才停飞
东星航空首航时曾引来极大关注。(新华社发,资料图)

  民航史上首宗“民告官”案东星集团诉民航中南管理局案开庭:

  昨日,备受关注的中国民航史上第一宗“民告官”案东星集团诉民航中南管理局案在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东星集团认为,2009年民航中南局对东星航空作出的“停飞令”没有法律依据。庭审中,民航中南局回应称,当初之所以发出“停飞令”,是出于安全生产的考虑。“如果不采取停飞措施,将威胁安全生产,发生非常严重的后果。”

  文/记者林霞虹、李妍

  东星航空成立于2005年6月,是国内第四家获批的民营航空公司。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下发了一纸明传电报。电报称:为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管理局决定暂停东星航空的飞行。第二天,东星航空停飞。

  此番东星集团起诉所针对的便是这纸“停飞令”。今年2月,东星集团召开发布会称,民航中南局的这纸“停飞令”,导致东星航空破产清算和东星集团全面瘫痪。东星集团便一纸诉状将民航中南局推上了被告席。

  就六大庭审焦点

  双方激辩4小时

  东星集团认为,民航中南管理局仅凭一纸函件,在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也未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就做出了停飞决定,这一做法违背了法规,请求法院判决该行政处罚无效。

  昨日的庭审吸引了众多媒体记者前来旁听,法庭的戒备也较平时严格,除了在进入法院大门时要过第一道安检,在法庭门外还有数名法警进行二度安检。案件从早上9时一直审理到中午1时许才结束。

  庭审时法官透露,民航中南局曾向法院提出要求不公开审理该案,但法院决定公开审理。

  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围绕着六大焦点进行了辩论,包括:东星集团作为东星航空股东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时间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民航中南局作出的停飞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停飞的事实依据是什么?此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此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违法?

  这些焦点中,尤以“停飞令”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辩论最为激烈。

  东星称向武汉中院

  递交行政诉讼申请

  昨天下午,东星集团还举办了新闻发布会,该集团律师严义明表示,在东星集团向广州白云区申请立案的当天,也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出具收到诉状和证据的收据。

  两大辩论焦点

  东星集团:“停飞令”无事实依据

  民航中南局:超时飞行事件频发

  针对东星集团的起诉,民航中南局表示,之所以发出“停飞令”,是因为东星航空公司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民航中南局发现,东星航空飞行员超时飞行、违规放行事件频发。民航中南局表示:“对视安全为生命线的航空业来说,此时的东星航空已岌岌可危。如果不立即停飞将严重威胁飞行安全和公众利益。”

  东星集团代理律师则反驳说,东星航空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都曾单独处理,或被要求加强监管,或被要求加强对飞行员的引导。东星集团拿出一份2008年12月12日的安全审理报告,该报告中东星航空得分94.6分,民航中南局当时并没有要求其“停飞”。“既然东星航空存在那么多问题,为什么当时没有让东星停飞?”民航中南局回应说,航空公司的安全状态是动态的,2008年底常态时期的安全审计结果无法客观反映2009年3月发生剧烈动荡时的安全状况。

  东星集团:“停飞令”无法律依据

  民航中南局:依据《安全生产法》

  东星集团表示,2009年3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了“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而同日,民航中南局便发出了“停飞令”。在这份“停飞令”中明确显示,民航中南局的停飞决定所根据的是“《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东星集团代理律师认为,民航中南局依据武汉市政府的函便发出“停飞令”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对此,民航中南管理局当庭回应称,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民航中南管理局还解释说,武汉市政府的函相当于一个“导火索”,印证了东星航空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

  东星集团代理律师反驳称,尽管东星航空当时存在种种问题,但是2008年12月12日的安全报告已经表明,这些问题并没有严重到需要停飞的地步。

  律师视点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

  东星集团胜率小

  对于本次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认为,在这场诉讼中,如果民航中南管理局能够向法庭提供他们当初决定停飞的事实依据也就是东星公司在飞机安全上有哪些隐患,具体事实有哪些,有什么样的证据证明,证据就比较充分了。

  东星集团这次起诉的目的是什么?胜诉的几率大吗?对于这两个问题,洪道德分析认为:东星集团如果这次行政诉讼胜诉了,民航中南管理局这个停飞通知决定被法院撤销了,这就意味着东星公司的破产和资不抵债是行政机关给造成的,那么要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行政诉讼的胜率有多大,我个人认为胜率很小。这个胜率倒不是民告官一定告不赢,而是我觉得民航中南管理局应该能够承担得了行政诉讼法第32条要求的证明责任。”洪道德表示。

(责任编辑:U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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