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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一法院被指造假:人在千里外签收判决书

来源:北方新闻网
2011年05月10日14:57
 

  (新报讯 文/本报记者 王晓博)2009年4月3日,达茂旗人民法院下发了(2009)达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对这起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判决。该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相关证人证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如下:被告达茂旗宝龙建筑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田福军劳务费7510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包头市达茂旗田福军劳务纠纷案引起了质疑,矛头指向达茂旗人民法院,据悉,该院涉事人员已被调整岗位。因为当事人申诉时走了2种途径,除了向检察院申诉以外,另一途径是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结果2种申诉途径得到截然不同的2个结果:检察院掌握证据后认为该案存在多处漏洞,建议重审;而在另一途径中,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疑点】

  千里之外张磊怎么签收判决书?

  2009年4月3日,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道路桥梁工程系公路专业0801班的大二学生张磊正在学校学习,学校位于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张磊的老家在包头市达茂旗,距离学校有1000多公里,张磊每逢寒暑假期乘坐火车回家,需要将近20个小时的车程。

  2009年3月初开学以来,张磊没有离开过学校,一直在学校学习,对此,张磊的班主任刘畅老师以及张磊的同学都能证明。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也为此提供了一份书面证明,证明张磊自2009年3月1日开学至2009年7月11日放假前并没有请假回家,一直在校学习。

  然而,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2009年4月3日的一份判决书回执上却写着张磊本人亲笔所签的名字;回执签收日期系手写——“2009年4月3日”。

  老师、同学们和学校都证实张磊当天在赤峰市,达茂旗人民法院是怎么把他“变”到包头市并在一份判决书回执上签名的?这还得从张磊的舅舅李龙在老家包头市达茂旗的一场官司说起……

  【起因】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

  2009年3月10日,达茂旗宝龙建筑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龙收到了达茂旗人民法院的一张传单,案由是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原告达茂旗居民田福军(又名田军)起诉被告李龙经营的宝龙公司拖欠劳务费8950元。

  原告田福军表示,2008年8月4日,他受宝龙公司经理李龙雇佣给该公司轧钢车间、办公楼和宿舍安装灯带。当时宝龙公司与田福军签订了合同,约定工程截止期为8月15日,安装费用按照每米5元的价格支付,田福军一共安装了灯带2430米,总计安装费用为12150元。但是灯带安装完毕后,李龙只支付给他4000元,对剩余的8150元,李龙以灯带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一直没有支付。在田福军为宝龙公司安装灯带期间,李龙让他焊了菜窖架子1个、下水道地漏3片,还安装了排风扇1个,这些工作的劳务费为800元,这项费用宝龙公司也没有支付。两项被拖欠的费用加起来共计8950元,田福军无奈之下只好提起诉讼。

  对于田福军讲的这些工作量以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李龙也表示认可,他说:“这些工作量我也承认,但是田福军安装的灯带有质量问题,安装后不能正常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田福军承担,这也是我一直没有付清相关费用的原因。”

  双方经过多次协调未果,只能选择对簿公堂。达茂旗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由该院审判员姜泽清负责审理。

  2009年7月21日,包头市达茂旗的张磊受舅舅委托去当地法院取了一份判决书,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舅舅再去法院时,发现送达回执上的日期不是7月21日,是当年的4月3日。舅舅很困惑,并因此错过了上诉的机会。

  4月3日的张磊在干什么呢?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院方和老师、同学们都做出证明:张磊当日在位于千里之外的赤峰的该院上学,根本未曾离校。

  7月21日是怎么变成4月3日的?张磊是怎么从赤峰被“变”到包头的?这2个问题,都需要达茂旗人民法院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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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伟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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