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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天山穿越遇难 父母诉组织者索赔近60万败诉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5月11日17:51
  中广网北京5月11日消息(记者孙莹)今天,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驴友天山穿越遇难,父母起诉组织者索赔”案,网上发贴组织网友进行徒步旅游,该不该为参加者的安全负责?法院会支持谁的主张?

  原告代理人:被告在路线选择上不负责任 有过错

  原告起诉说,2010年5月,被告马某在铁镐户外网站发布“2010年六一节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的帖子,召集、组织网友到新疆进行户外徒步旅游活动。原告的女儿张小姐看到帖子后报名参加了活动。6月8日,在渡过新疆木扎尔特河时张小姐不幸被河水冲走。被告马某向法庭陈述当时过河的时候水位很浅,结果快到河岸时,水突然暴涨,被告与驴友胡杨林、青城、千鸟以及死者都来不及反应。

  被告:瞬间水就把我们都冲走了,当时水突然下来了,我大约被冲了五六十米,抱着石头我就爬上来了,我就看胡杨林从我身边跑过,去追他们去了,我爬上来以后也追,这时胡杨林已经把青城拽到岸上来了,我一看都是血,胡杨林就把他交给我了,千鸟和小新在中间的沙滩上趴着,我说把他们拉上来。

  但是水越来越急,最后张小姐被冲走了,人们找到她的尸体已经是17天之后。原告方认为,马某作为活动组织者,活动之前未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未能充分预见活动的强度和危险性。原告代理人说

  原告代理人:被告在路线选择上不负责任,是有过错的,作为这类有很大危险的活动,你作为组织,至少应该选你熟悉的路线,否则我们只能认为你是对参加者生命的漠视,本案中被告正是选择了自己没有走过而且也不熟悉的路线,过于相信自己的个人能力和判断力,也许生活中大家说是无知者无畏,但是法律上,这就是一种过失。


  原告方还认为,被告在活动中领导组织不力、并在事发后没有及时报警,最终导致自己的女儿死亡。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7万7千5百多元。

  被告代理人:参与者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此被告提出,张小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参加这次活动以及采取各种防范措施,爱好户外活动的人,充满挑战精神,到一般人到达不了的地方是他们所追求的目标。

  被告代理人:不能将这种自甘冒险的行为归咎于活动的发帖人、组织者、或者领队。因此,被告认为,在本次自助式户外运动中,自己并未出现明显的重大错误,作为组织者、参与者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

  被告还认为,原告方在事后已经得到了来自驴友的捐助,不应该就此事再向被告索赔。密云法院当庭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独任审理法官吕书义介绍:

  吕书义:被告作为召集组织者在召集贴子中已经对此次活动的风险进行了提示,在活动中对其他落水队员进行施救,组织购买了绳索等必要的安全救助工具,所以法院认定被告在召集组织此次活动中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张玲玲之死是意外事件导致的,被告对此没有主观过错,所以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法官建议

  吕书义:户外探险的爱好者来讲不要盲目地探险带来的乐趣,同时也应当考虑到探险具有风险性,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召集者选择路线时要审慎,挑选队员也要作好审查的工作。

  作者:孙莹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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