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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谈醉驾引热议 评论称有助司法纠偏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5月12日14:14

  中新网5月12日电 题:法有高低 行有轻重 依行适法

  作者:一枝梅

  连日来,看到网络和新闻都在宣传报道“××省、××市醉驾入刑出现第一人”,大有你抓一个,我也必须抓一个,绝不能落后的“比、赶、超”趋势。昨日,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在北京因醉驾被刑事拘留,一下子刺激到大批高的粉丝,公众对醉驾的关注度攀高至顶点。在这样一种集体亢奋、集体躁动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接受媒体采访时的一翻解读,恰如一阵及时雨,淋走了狂热的关注,留下了冷静的思考。据《新京报》报道,张院长称: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我不是专家,不懂张院长话里的法律含义,但从字面上分析,意思应该就是不要随意追究醉驾者的刑事责任,若醉驾者的行为若可以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处罚,就不再追究刑责。对此,我举双手加双脚赞成!大学时学过《法学概论》,给我印象最深的法律就是刑法,让我感触最深的就是千万不要犯罪,因为若被法院判决有罪,那么这个人的一生都毁了。据我的记忆,犯过罪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也不能担任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员,如此以来,对于犯过罪的人,尤其是年轻人而言,就业前途就大大受限。而且,一个人一旦犯罪,相关的档案记载会跟随其一辈子,对于其今后的升学、就业、择偶等重大人生选择上都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所以,犯罪的社会成本是非常高的。

  法制健全和发达的国家非常重视对人权的保护,不会轻易的判决一个人有罪。把张院长的讲话和近一段时间出现的各地争先恐后抓、判醉酒驾驶的现象结合起来,我觉得这是权威部门对这种“抓了就起诉”现象的纠偏。醉酒驾驶有很多种,有被硬灌下去的,有苦于找不到代驾而不得已自驾的,有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如果不问具体情形,不管具体状况,抓住就诉、就判的做法是不妥的。

  法有高低,行有轻重,重行适用重法,轻刑适用轻法。目前对醉酒驾驶进行规定的法律有《道路安全法》和《刑法》,前者是行政处罚,后者是定罪判刑。我认为,既然国家规定了这两部法律,就应该按照法律办事,根据不同情况适用。这样做,才能既查处醉驾,又节约我们纳税人的钱财,最终还我们一个安全的交通道路环境。

(责任编辑:UN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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