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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新星侵占客户千余万 逃亡12年后大使馆自首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2011年05月13日13:57
在今天的庭审上,许明对其挪用资金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摄影 谢伟
在今天的庭审上,许明对其挪用资金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摄影 谢伟


  长宁区法院今开庭审理一起“延时”案件

  侵占客户千余万逃亡十二年 证券新星在我驻泰使馆自首

  □晚报记者 周柏伊 报道 制图 邬思蓓

  站在长宁法院的被告席上,四十不足的许明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要憔悴不少。逃亡十二年来,他时时在想,如果当初走的不是那样一步棋,今天的他,又该有怎样的成就?

  今天上午,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延续了十多年的案件,长宁区检察院检察长严明华作公诉人,长宁法院冯浩副院长作为该案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对涉嫌职务侵占的许明进行公开庭审。

  初出茅庐

  晋升客户经理,证券新星网到“大鱼”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大学生,无不给人以天之骄子的崇敬感。出生于上海弄堂人家的许明,就是这样一名佼佼者。大学毕业后,他在众人的羡慕中进入了当时的新兴行业——证券公司工作。凭借聪慧的天资、敏锐的触角和勤恳的工作,他的业绩一直很好,在公司里名列前茅。没几年,许明就升为客户经理,手里掌握一批大客户。

  好工作也给许明带来高收入。年纪轻轻就开起了桑塔纳轿车,银行账户上的数字也在不断变化,但他并没有感到满足,而是有着更宏伟的计划。很快,他找到了一个目标。

  在工作中,许明认识了华裔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刘清。刘清通过许明,多次帮公司的闲散资金购买一些理财产品。在一次闲聊中,许明得知,华裔公司由于业务关系,长期要在银行存一笔相当金额的资金,以作为开信用证的保证金,这笔资金数额不菲,但只能闲置拿银行活期利息。他向刘清建议,可以用这笔资金办理一些理财业务。“我们公司推出一种国债回购业务,是跟银行合作的,你可以通过银行账户购买。 ”许明说,这样,这笔资金就可以运作起来,带来的收益比银行利息高。

  这个建议听上去不错,刘清随后汇报给公司高层,得到高层的许可。双方在多次沟通中,对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做明确限定。于是,1998年5月18日上午,刘清和公司业务员董超,以及银行工作人员一起到许明所在的证券公司找他,在其办公室正式办理“国债回购业务”。

  惶惶终日

  逃避十多年后,他走进大使馆投案自首

  近年来,华裔公司和许明当年任职的证券公司先后倒闭,当年纷纷扰扰的多场官司也随着公司的倒闭而逐渐湮没。十二年后,就在所有知情人都快要忘记这段过往的时候, 2010年3月份,一名中年男子突然在中国驻泰国大使馆投案自首。 “我是许明,十二年前,我挪用了客户资金,计人民币1180万元。”男子一字一句,将人们的思绪拉回到12年前。

  原来, 1998年5月,当刘清透露出华裔公司有兴趣购买理财产品时,许明就决定动用这笔资金炒股票赚自己的 “第一桶金”。他找到了两年前认识的一个朋友吴华,提出借用吴华一个私营企业森菱公司的银行账户,去证券公司开户炒股,盈利部分给吴华提成10%。吴华同意了,并以森菱公司的名义与许明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书。

  此后,许明又利用同事关系,从业务部当时负责保管单位公章的人员手中骗到公章,私自搞了两份盖好公章的空白融资合同。这一切办好后,当刘清拿着资金前来办理业务的时候,许明就顺理成章地将1180万元打入森菱公司的账户,并先后提现。

  然而,股海里风雨飘零,许明并没有像预先设想的那样一帆风顺,亏了不少。眼看与华裔公司签订的半年期限将至,手中却有一个缺口未平,许明心里忐忑不安。“我想,这下肯定要坐牢了。”许明说,就在他六神无主的时候,一个偶然的广告让他感觉到,或许到外面赚钱机会更多,这个窟窿也比较容易补上。

  于是,从1998年9月起,许明断断续续上班,暗地里联系潜逃的事情,到当年11月,在事情完全暴露前,他逃到了泰国。此后一别故土十余年。

  在泰国这些年,许明隐姓埋名,过着普通人的生活,但内心始终惶惶不安。在异国他乡,他娶了一名泰国妻子,妻子有自己的信仰,看着丈夫成天心事重重的样子,时常劝导他要面对自己。离开家乡上海之后,许明最牵挂的就是将他抚育成人的外婆。早已耄耋之年的外婆,在他离开故土的那一刻,就失去了联系,许明时常在梦里听到外婆的呼喊,叫他回来。

  在外流亡的时间越长,许明内心的矛盾就越深,终于,他选择了面对自己曾经做过的事情。

  贪心不足

  和千万巨款一起“失踪”,留下官司一堆

  第一次合作,刘清带来的是80万元本金。双方协议约定,这笔资金用作国债回购业务,收益率为18%,为期三个月。刘清带来了两张本票,一张为30万元,一张是50万元,开户名为华裔公司,他敲好背书章后交给许明,再从许明手中拿到了交割单。

  看上去合作颇为顺利,过了没多久,刘清又带来一笔更大的业务:1100万元。许明向刘清等人许诺,这笔业务为期半年,同样能够带来18%的收益率。其中12%的收益是在产品到期后,与本金一同归还给华裔公司,而6%的收益则是在华裔公司支付1100万元本金的时候就将当场兑现。

  6月16日当天,刘清随身携带1张银行本票,金额为1100万元,户名开好为华裔公司,敲好该公司背书章后交给许明。许明接过本票后离开了办公室,不一会儿,他就将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回购成交通知单交给刘清。同时交给刘清的,还有一张27.5万元的本票,这笔钱即为6%的收益率。

  华裔公司尝到了甜头,8月18日,当第一笔80万元到期之后,刘清又委托许明将这笔钱转为70天的国债回购,手续和之前是一样的。到了10月27日,按照协议,可以拿到80万元的一部分收益,刘清于是到了证券公司,当时许明不在,但许明的同事看到这个80万元国债融资协议是一个转期的业务,以为这个业务是真实的,当时由于许明没去上班才两三天,以为他只是普通病假,也就没有找他核实,而是爽快地将80万元以及收益率2.88万元一同开了一张本票交给刘清。

  没有人意识到,才只有几天没见到的许明,此时已经距离上海千里之外了。

  1998年11月16日,是华裔公司1100万元本金到期的时间,刘清等人如约到证券公司想拿回本金和收益,却不料得知噩耗:钱出事了。

  此时,许明已经失踪近一个月了,整个证券公司的人都在找他,而当刘清等人找上门时,证券公司的领导才知道,原来许明还经受过一笔一千多万元的账款,而这笔账款,公司里没有一个人经手过。

  “按照公司正常的办理程序,营业部任何人收到钱款之后都必须送交财务,而所有的合同都是一式四份,客户手中两份,我们公司保管两份。”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当年在接受警方调查时说,“但当华裔公司找上门时,我们查遍了公司的财务账簿和合同保管,都没有找到这笔1180万元的相关信息。 ”

  此时,证券公司和华裔公司都明白,他们被许明“忽悠”了,双方共同报案。然而,许明不知所踪。在此后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华裔公司与证券公司打了多场官司,并从证券公司获赔了几百万元的钱款。

  庭审纪实

  承认挪用资金,但辩称非自己侵吞

  许明到案后,供称当年这1180万元资金借给吴华炒股,后由于亏损,缺口无法弥补准备外逃,在外逃前,吴华让其补签炒股委托协议,和部分现金、本票收据。

  但是,长宁检察院的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从现有证据上来看,有两名证人分别帮许明将银行票据和本票兑换现金,而吴华也能拿出所有有许明亲笔签字的收条,证明许明曾经签收。故检察官认定所有钱款为许明使用,其辩解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对许明的辩解不予采信。

  在今天的庭审上,许明对其挪用资金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他辩解自己挪用资金是借给吴华使用,而非本人侵吞。

  许明供述称,吴华是他从业之初的引路人,当时刚刚涉足证券行业,起步非常艰难,是吴华给他介绍了第一名客户,此后,他的工作才顺利开展起来,他对于吴华一直持有感激之情。在随后的交往中,因为一个偶然的事件,吴华丢了工作,一直苦恼于如何重新创业。当时,吴华提出,股市行情不错,如果有一笔资金可以拿来炒股,定能翻盘重新站起。

  “出于对他的愧疚,又本着对他的信任,我决定帮他一把。 ”许明称,当时自己手上正好有一笔华裔公司的钱款,期限为半年,他决定把这笔钱款借给吴华炒股,并约定半年后归还。

  商量好之后,他们共同开了一个股票账户,将资金先后注入。此后,他自己对该账户并没有进行监督和跟踪。账户里的钱款,他认为自己也没有使用。只是花了几十万元用于筹备办公室、更换轿车以及办理护照和签证。许明认为,这笔费用是吴华个人出资给他的。

  但是,此后股市并没有如他们预料的那样红线上扬。许明发现,大盘一直在震荡中下滑,凭着对这个市场的感觉,他认为股市很快要失控,他担心起资金的安全,于是联络吴华,希望能够了解账户情况。然而,让他惊讶的是,吴华失踪了。他自己跑到吴华的公司要求查账,却也被拒绝。在焦急中等待了三天后,吴华出现,并带来噩耗:炒股亏损了,缺口无法弥补。

  感觉到事态无法控制,许明于是作出了出逃的决定。他从账户中提取了200万元,称一半给了吴华,一半留给另一人,只带了自己的一笔存款,开始了逃亡之路。他先逃到了香港,在香港打了个电话给证券公司的主管,汇报了这件事情,随后转道菲律宾,最后到达泰国。

  在泰国的这些年里,许明称自己一直在反思这件事情,而在四五年前,他便有了投案自首的念头。基于种种原因,终于去年自首。

  许明称,自己由于没有拿到过任何钱款,所以没有能力退赔华裔公司的缺口。

  如何定性成焦点,检方主张职务侵占

  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为如何为许明所犯罪行定性。

  严明华检察长指出,本案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首先,犯罪嫌疑人许明作为非国有公司的业务经理,负责证券公司国债回购融资工作,对本案中涉及的钱款具有职务便利。

  其次,根据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一主体方面是不同的,而犯罪构成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是相同的,所以行为人具有上述规定中的行为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同理,本案中,许明隐瞒单位与华裔公司签订协议,收取钱款,该行为系海南赛格公司所不知道的,无法从账面上反映的。况且,当华裔公司找到海南赛格公司时,许明早已逃往国外。

  第三,从钱款用途去向看, 1998年9月初,许明开始办理出国手续,10月份逃往国外。 9、 10月份提取现金20.57万元,开具本票套现440万元。可见其对于钱款没有挪用归还的意图,而是非法占有的故意。

  控方指出,本案中,许明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且现有800余万元尚不能退赔,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能对其适用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幅度也应严格掌握,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15年之刑罚,并处没收财产。

  截止记者发稿,案件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责任编辑:U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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