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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起“醉驾入刑”案宣判 此类案件将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图)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15日11:27
  文/图本报记者 李松 黄洁

  5月2日零点刚过,38岁的郭某和朋友喝完酒驾驶着一辆“金杯”客车行驶到一路口时,由于刹车不及,撞上了前面一辆正在等候绿灯的小客车,导致小客车又与前方一辆货车相撞,造成三车追尾。后经权威部门鉴定,郭某属于醉酒驾车。

  5月9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大法庭内,坐在被告席上的郭某满脸悔意,作为“醉驾入刑”以来北京市首个被控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其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认可,只求法院能够从轻判处。

  整个庭审程序只进行了约半个小时,法庭就作出了判决,认定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由于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北京市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因此吸引了大量的媒体和群众前来旁听。记者在现场发现,坐在旁听席上的,不仅有公安、交通部门的民警,检察机关的干警,还有很多来自民间的驾驶员。

  九点三十分,庭审正式开始,被告人郭某在媒体闪光灯的包围下被带入法庭。根据郭某在法庭上的陈述和证人证言,5月1日晚上,郭某和另外两个朋友相约一起喝酒,直到接近5月2日零时才散。平时也就2至3瓶啤酒酒量的郭某,当晚喝了满满三大扎。喝完酒的郭某,仍坚持要驾车回去,谁料,还差200米就到目的地时,酿成一起三车追尾事故。

  事故发生后,郭某并没有报警,而是经过协商与另两辆车达成和解,由郭某承担事故100%的责任,三方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书”,各自向保险公司理赔。但在此过程中,接到群众报警的民警迅速赶到了现场,经过对郭某进行酒精检测,发现其血液内的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153.2mg/100ml,远远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属于醉酒驾车。随即,依法将郭某刑事拘留。

  据了解,郭某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4日案件就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5月5日检察机关即对郭某进行了讯问并告知其相关权利。直至今天案件开庭并宣判,只经过了一周的时间。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定,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郭某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法规链接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检、最高法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拘役起点1个月,最高6个月。

  
酒驾的判断标准
饮酒驾车根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
醉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车。
自我评估据专家估算,排除个人体重、体温、性别、年龄、人体脂肪含量、是否经常饮酒等因素,一般喝2至5瓶普通瓶装啤酒,或半两50度左右的白酒,或2两左右的12度红酒,就能达到“酒后”标准。
案件评析

  审理结束后,此案的主审法官在接受《法制日报·社区版》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刑法规定,醉驾者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之所以判处郭某4个月的拘役,一方面是考虑到其醉酒驾车已经造成了三车追尾的严重后果,同时还考虑到郭某没有前科劣迹,并非故意犯罪,且事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对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法官表示均将适用简易程序,而且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公诉人也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快审快结。

图为郭某出庭受审。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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