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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二审 拟明确醉酒驾驶即拘役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12月21日07:30
  【提要】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昨日(20日)再次交付审议,其中的热点问题如死刑、自首、危险驾驶等,引起了多方关注。在醉驾问题上,新草案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广网北京12月21日消息(记者马闯 肖志涛)据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昨天下午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再次交付审议。

  这部法案在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后,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本月初专门召开会议,结合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修改,其中一些热点问题,如高龄老人是否无条件不适用死刑?重刑犯减刑能否加以限制?自首的界定能否放宽?危险驾驶是否会从重处罚等备受关注,中国之声专访刑法学专家,权威解读最新修改建议。

  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三条:“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基础上增加例外情况,提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这种修改既考虑到公众对恶性犯罪要求严惩的意见,也兼顾了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原则,就是逐步对死刑适用的范围加以限制。

  阮齐林:极端个例不能够影响我们对普遍价值的尊重,通过这个多少发出一个信息,就是我们国家正逐渐的对死刑适用的范围进行限制,体现出这样一个总的取向。

  一审草案第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决定不得减刑,但在实际服刑十八年到二十年后可以假释。在这次送审的草案中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这部分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二十年。阮齐林表示,这种修改更多体现了对社会和被害人的保护。

  阮齐林:罪犯可能出来的过早过快,这个对于社会对于被害人显然有一些副作用,适当的在执行环节上把重暴力犯罪死缓的减刑加以限制,底线拉长一些,这样也减少一些被害人的不安,对被害人也是一种安抚。

  新草案第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法律委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阮齐林认为,增加这条规定,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坦白罪行。弥补了没有自动投案的情况下,同种罪不按自首处理的缺陷。

  阮齐林:你只要是主动交代出司法机关不掌握的罪行,不管是同种的还是不同种的都可以得到宽大处理,都能得到正式的认可,过去不是,是不同种的是法定的自首,同种的只是坦白,是一个酌情的因素。

  新草案还拟对第二十二条涉及危险驾驶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认为,这一条文的警示意义明显大于现实意义。因为如果构成了其他犯罪,已经有现成的法律可以适用。

  曲新久:单纯的酒后驾车如果不构成别的什么犯罪就处拘役,按如果你又酒后驾车,又出现交通肇事,就按交通肇事定罪,那么酒后驾车这一条就自然被交通肇事所吸收。

  作者:马闯 肖志涛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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