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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26年仍未出台 第三方复核机制是焦点

来源:检察日报
2011年05月16日08:17
姚雯/漫画
姚雯/漫画


  湖北武汉钢铁集团职工徐武“飞越疯人院”的报道,近日再次掀起了人们对精神卫生立法的关注。

  “看过新闻我想到了日本电影杜丘,不同的是杜丘从医院跑出来最终证明了自己是一个健康的人,而徐武又被强行送回了精神病院。”市民董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随机采访中,很多市民对我国精神病人的收治状况表示担忧。如何保证精神病人得到有效医治?怎样保障“被强制入院者”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受到关注。记者在采访中很强烈地感受到,这些疑问背后隐藏的是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缺位。

  乱象:立法迫在眉睫

  1亿多精神病患者中仅两成得到有效救治,“被精神病”现象增多,精神病科人才流失严重

  “最新统计显示,我国目前精神疾病患者有1亿多人,重症精神病患者达1600多万人,大多数为20至30岁的年轻人。其中有心理问题的人群中,小学生占10%至20%,中学生近14%至38%,大学生占20%左右。精神卫生法的制定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世界已有3/4的国家制定了精神卫生相关法律。”参与精神卫生法立法调研工作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马力用“迫在眉睫”来形容立法的紧迫性。

  据世界卫生组织最新发布,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的排名位居首位,超过了心脑血管、恶性肿瘤等疾患,占疾病总负担的20%,已成为严重损害人体健康和影响社会生活的主要疾病。

  然而,有调查显示,我国目前能够得到有效救治的精神疾病患者仅为20%。

  马力分析说,导致近八成精神疾病患者不能得到有效医治的主要原因,除救助和监管缺失之外,还有高昂的医疗费用和社会歧视。

  “在众多疾病中,治疗精神病的花费最多。”马力说,一般患者家庭每年需支付2万元左右,重症患者家庭支付则高达十几万元。由于精神疾病患者需要终身吃药维持,许多患者家庭难以承受长期的高昂医疗费用。

  从近年来发生的精神病人涉案看,很多精神病人肇事惹祸之前没有得到家属或专门机构的监管,也没有得到相关救治。一旦肇事惹祸,经公安部门鉴定为精神病人后,才进行保安性强制性入院。

  “与该送治的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相对应的,是不该送治却被强制入院。”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雪涛在不久前召开的“精神病人强制收治法律制度研究”研讨会上发布了一份有关精神病收治分析报告。报告通过对100多个案例、30余种法律规范,以及300多篇新闻报道的综合分析,指出了我国精神病收治中的混乱局面。

  “所谓被精神病,是指由于利益冲突等原因,家人或单位将正常人送进精神病院,致使其承受丧失人身自由、接受过度治疗的痛苦。”黄雪涛说,这种“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的情况,导致了原本稀缺的医疗资源的错误配置,同时也加重了公众的不安全感。

  频频发生的精神疾患恶性肇事和“被精神病”事件背后,映射出当前我国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马力分析认为,首先是防治体系薄弱,专业机构和人员严重匮乏。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目前全国每1万人仅有1.04张床位,平均每10万人中才有1.2名精神科医师,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调查还显示,仅北京某精神专科医院,10年间就流失专科医生112人。

  困惑:法律出台难在哪儿

  消除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至关重要,争议最大的是“强制性入院患者”

  在马力看来,精神卫生领域诸多问题的要害在于精神卫生法迟迟未能出台,以至于精神疾病患者的有效救助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她透露,从1985年开始起草至今,历时26年,精神卫生法至今仍未出来。什么原因导致这部法律难于出台?

  “首先难在思路的转变。”马力说,要建立以精神病患者最终回归社会、自食其力为宗旨的治疗思路,降低精神病患者残疾率,转变收治观念和方式。要打破精神病医院诊疗的局限,由专业医院向综合医院转变,综合医院应设置精神卫生科,有利于较轻患者不脱离社会治疗。要由专业医院向社区转变,重症急性患者在专门医院仅封闭治疗3至5天,清醒后进行开放式巩固治疗,15至30天就可出院,随后在社区进行康复矫治,参与社区活动,3至6个月就可回归社会。

  马力认为,消除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至关重要,精神病人首先是公民,同时又是与躯体病人一样的病人,一定要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从入院、治疗、出院到康复等,都需要法律明确对其权利的保障,一定要保证他们的人格尊严。改变目前以封闭式治疗为主,限制其自由的医治手段和方式,确保在医院治疗期间,病人有通讯、会客和司法救助等权利,消除“精神病院成为限制正常人身自由”场所的隐患。

  “立法的第二个难点是对非自愿的收治和出院环节上。”马力说,对精神疾病患者收治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愿入院患者,有认知能力,自己决定入院和出院;第二类是保护性强制性入院患者,民法通则规定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由单位、近亲属等承担;第三类是保安性强制性入院的精神病患者,指肇事惹祸的患者,由公安部门强制收治。

  目前争议最大的是“强制性入院患者”。据马力介绍,精神病的发病机理很复杂,目前发现的就有3000多种原因,而现有医学诊断仪器和方法又比较简单,很难准确判断精神病的患病程度,很多指标靠人为观察和询问来判断,与医生医疗水平和从医经验有关。也就是说,对精神病人的判断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台,监护人或监护单位或精神病院等相关群体、单位,一旦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或利益矛盾时,就可能会使“强制性”精神病患者在收治和出院环节出现漏洞。

  关注:第三方机制

  按什么程序来强制收治?“强制性入院患者”第三方复核机制是焦点

  保障公共安全与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合法权益的双利局面,能否在精神卫生立法中得到实现?这也是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十分关注的。

  “按什么程序来强制收治?单位和家属有无权力送治?怎么个送法?以及如何鉴定,等等,都存在法律空白。”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多年代理“被精神病”案件的黄雪涛律师认为,精神卫生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收治到底是医学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她进一步解释说,“目前的收治乱象,其实就是因为只有医生根据医学标准做决定,而医学尤其是精神病医学,其标准是不稳定的,模糊的,是医生的个人判断。即使一个标准,全行业都认可,也只是行业的标准,这个标准与社会大众共识之间存在差距。这中间的鸿沟,其实就是‘被精神病’现象多发,引起社会不安的原因。”

  “很多人认为精神病患者就是无行为能力人,需要他人决定是否入院,但其实两者不能等同。”在黄雪涛看来,精神病患者属于医学概念,无行为能力人则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在收治行规中,医学标准取代了法律标准,而医院僭越了司法权,医生也就随之僭越法院的权力成为决定他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

  “这是非常危险的,掌握这套模糊的精神病医学标准的医生能够很容易的否定公民自主能力,干扰了法律对公民权利提供的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黄雪涛说,精神病人住院期间无权申诉、无权起诉,是现行精神病医疗制度中的最大缺陷。如果没有一套有效的异议机制,患者毫无话语权,现行条例中规定的精神病人的权利基本是空谈。

  对此,马力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全社会要建立精神病人也是公民的重要理念,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这就要求建立精神病人确诊、出院复核制度,由与精神病人及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所在单位(包括公安机关)、精神病医院没有利益关系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这个机构的成员由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仅仅有医学专家,还要有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复核鉴定。

  马力强调,“精神卫生问题不仅仅是医疗卫生问题,还是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管理问题。”据马力介绍,精神卫生立法已列入十二五规划。目前精神卫生立法已进入重点调研阶段,重点是强制入院患者的规定收治标准、程序、治疗时限,以及第三方复核机制。

  “第三方机构很关键。”黄雪涛强调,在精神病人的鉴定中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权,简单地交给医学判断,让医生同时肩负着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医学标准取代了法律标准,医生揽下司法权,这必然会出问题的。

(责任编辑:U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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