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钦州5月16日电 (苏传清 粟桂利)广西钦州市4名村官趁国家征用土地之机,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土地征用款4万元。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16日披露,该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这4名村官有期徒刑3年半、2年、1年半、1年。
村官陆某、刘某、苏某、刘某某被捕前分别担任钦州市钦南区某村委会副主任、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会计职务,四被告于2004年12月利用该市某地产公司支付该村征地费用之际,合谋领出该笔款项中的1万元进行私分,每人分得2500元;2005年1月,四被告伙同某村委会第一至四生产队的队长、会计商量后,又从该笔征地款中取出3万元进行私分,每人分得3000元。此外,被告人陆某在保管该笔征地款期间,从中挪用41363.9元归个人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退回款项46863.9元,被告人刘某、苏某、刘某某亦退出各自所私分得的5500元。钦南区法院审理认为,上述4名被告人截留、侵吞征地补偿款金额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