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犯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因一点小事蓄意报复他人,罪上加罪被执行死刑。本月17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死缓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肖某平执行死刑。
记者了解到,肖某平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3月21日被送至梅州监狱服刑。
2009年5月18日晚,肖某平违规在小组厕所内洗澡,同舍服刑人员温某某告诉了值班警察,肖某平受到批评教育,因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5月25日凌晨,肖某平用打毛衣支架击打熟睡的温某某数下,致温某某轻伤。由于肖某平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梅州市中院依法报请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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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0条明确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记者王晓云 通讯员 黄义涛 黄永松)
作者:王晓云 黄义涛 黄永松 (来源: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