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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限制减刑案一审宣判 被告故意杀人死缓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5月20日15:22

  中广网重庆5月20日消息(记者刘湛)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重庆市第五中级人们法院昨天(19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钟云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重庆首例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限制减刑的案件。

  三轮车营运纠纷引发残忍故意杀人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初,年仅18岁的钟云春和残疾人吴光恒均在南岸区营运三轮摩托车业务。钟云春对吴光恒低价抢走其乘客心怀不满,决意寻机报复。4月11日晚,钟云春携带一根铁水管骗乘吴光恒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至偏僻处,拿出铁水管朝吴光恒头部猛击数下致其倒地,致吴光恒颅脑损伤死亡。后将吴光恒尸体抛弃于路边荒坡后逃逸。2010年8月23日,钟云春在广东省汕头市被公安人员捉获归案。

  案件适用《刑法修正案(八)》限制减刑条款

  法院审理认为,钟云春在处理营运纠纷中采用极端手段,报复杀害患有残疾的被害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予严惩。鉴于钟云春刚满18周岁、且犯罪归案后尚能认罪、悔罪,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但钟云春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较深,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规定,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作者:刘湛

(责任编辑:UN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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