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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拟规定食品有质量问题将只退不换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5月24日07:10

  涉及违法非法添加剂等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安全食品,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以退货等形式实施召回。昨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将召回情况列入企业的安全信用档案。

  相比2007年颁布的现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意见稿在“不安全食品”的定义中添加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近期最大的焦点就集中在食品添加剂的滥用上。这条新规也进一步明确,食品添加剂一旦在品种、用量和使用范围上稍有差池,发生违法、非法添加而导致食品不安全,企业必须立即停产并实施召回。

  记者注意到,意见稿将“换货”从召回方式中删除,要求企业采取“退货”等方式,以及时消除或减少危害性。所有召回食品,应做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不得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此外,对于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合标准被召回的食品,采取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补救措施后可继续销售。

  现行规定根据危害程度,将召回分为三个级别。征求意见稿提出“一视同仁”,不再分级处理。企业发现不安全食品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质量监管部门提交召回计划,详述食品名称、数量、批次、销售区域,可能存在的危害以及拟采取的措施、期限及预期效果等。同时,将召回信息通知销售企业和消费者。

  意见稿还首次写入食品生产企业对其食品安全负责的要求,禁止企业隐瞒或虚报其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日常生产中,企业应记录并保存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及时把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报告监管部门。

  为加强食品召回的落实力度,每次召回详情都将记录进相关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但不免除其法律责任。不召回的责令其召回。监管部门还要通过现场检查生产场所,掌握召回食品处理、票据、账簿信息等方式,对召回行为进行监督。

  国家质检总局强调,凡是食品安全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专家解读

  食品召回制度又进一步

  “退货不换货,又堵住了企业的一条退路。一个批次的食品出问题,毁掉的很可能是整个品牌,踏入禁区的经营者势必会尝到不安全食品带来的切肤之痛。”北京市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认为,意见稿中将“换货”删除,促使食品召回制度向前走了一大步,体现了监管部门治理食品安全的决心。

  新规若获通过,企业再面对食品召回事件时,将不得以其他批次无问题等理由,提供“换货”。以“退货”的方式召回,将使企业的食品安全这根弦绷得更紧,不因眼前的利益,而导致整个品牌“蒙羞”。(记者 汪丹)

(责任编辑:UN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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