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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大代表不干预招投标 代表履职第1工作第2

来源:重庆商报
2011年05月25日01:46

  本报讯(记者 聂飞)昨日上午,《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会议一审。该修订草案是依据上位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相比上位法,该草案最大特色就是细化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遵守议事规则、代表个人职业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代表要反映选民意见

  修订草案明确指出,代表有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的权力。

  市人大代联工委负责人谈到,一些基层代表反映,他们履职到单位了解情况时,常遇到一些阻力。如代表所在工作单位在交通、住宿方面不给予保障,造成一些基层代表履职困难。草案设置该款,就是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在义务方面,修订草案第四条明确代表有7项义务。其中第五项最有特色: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或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因为现实生活中,很多市民反映不清楚选区的人大代表,也不知道他们的联系方式。在我市“两会”期间,就曾有市民打进本报热线,询问她所在选区的人大代表是谁。

  不得用代表身份谋私利

  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偶有代表为自身利益集团说话,或借代表身份为个人谋取私利。

  在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身为一知名企业老总的某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减缓企业缴纳员工的社保金,帮助企业度过危机,引来网民质疑其为利益集团讲话。

  代表与个人职务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我市的修订草案稿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代表履职第一工作第二

  人大代表都是兼职,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正因为这点,在人代会期间或代表履职时,经常会因工作或生活原因请假。修订草案稿规定,当代表履职与工作生活相冲突时,应当安排好个人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按条规表述,身为代表,履职是第一位的。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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