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天津5月26日消息(记者王嘉军 石峤 通讯员 何伟)5月23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天津市首例因扒窃入刑的男子穆某某。
2011年5月7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穆某某(男,25岁)在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与营口道交口津汇广场附近,趁事主崔某某不备,盗窃了其背包内的一部手机,被民警及在场群众抓获。经估价,被盗诺基亚牌26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0元。
据查,犯罪嫌疑人穆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07年8月被判刑一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1月因盗窃被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所外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根据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无论扒窃多少金额,均以刑事案件处理,故对穆某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刑法》二百六十四条原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说明:原扒窃案件有数额要求,都需要“数额较大”,即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修改后,扒窃行为案件,未规定数额较大,即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
作者:王嘉军 石峤 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