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经23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抗旱条例》,2011年7月1日起,除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旱情预警,违者将依法给予处分。
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干旱灾害发生或者发展可能性增大时,要及时发布预警,启动预案,同时向上一级机构报告;旱情缓解或解除后,还应及时发布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信息。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旱情预警和预警的降级、解除信息。如擅自发布旱情预警和抗旱信息,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李莉)
作者:李莉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