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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劳资矛盾凸显 应推工资集体协商全国立法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30日06:35
东风贝洱热系统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与总经理在定期会晤中达成协议。  刘健摄
东风贝洱热系统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与总经理在定期会晤中达成协议。  刘健摄

  本报见习记者 李吉斌

  ——“根据今年年初达成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今年员工工资将比去年上涨8%。请问,公司打算什么时候落实?”

  ——“公司一直在关注物价上涨的趋势,决定7月份由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开始着手准备发放细则。”

  ——“什么时候能发?是从今年1月份开始补发吗?”

  ——“按照公司的安排,7月份着手准备,9月份就能向员工发放,并且是从今年1月份开始补发。”

  ……

  这是在湖北省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贝洱热系统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与总经理第二次定期会晤中,员工代表和总经理之间的一场对白。会晤结束后,工会主席与总经理签署了该次会晤达成的协议。

  “我对这样的会晤制度很满意,以前只是知道会涨工资,但通过这次会谈,就知道了何时开始涨,并且还知道了从何时开始补发。”公司员工代表阳丽会后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高兴地说。

  据该公司总经理韩力介绍,东风贝洱热系统有限公司坚持平等协商原则,依法、依规、依情、依理开好协商会议,有效保障员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稳定了员工队伍,促进了公司和谐发展。

  搭建沟通平台畅通利益诉求

  劳动关系和谐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稳定、健康、持续发展。为此,东风有限公司积极推行公司总裁与工会主席定期会晤、公司总裁定期向员工代表通报情况、公司工会与劳动管理以及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部门通报协商等“四项制度”,搭建平等协商平台,疏通利益诉求渠道,构筑和谐劳动关系。

  “以前,员工干活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经常把不良情绪带到工作中。这个时候,‘情况通报会’详细地告诉员工当前的市场形势、国内汽车市场的走势。员工们就明白了,如果不抓住机遇,就可能失去用户。有了目标后,干起活来就有劲了。”东风有限公司下属商用车公司车身厂员工陈宏说。

  “通过执行‘四项制度’,基层工会与行政加强沟通协商,解决了许多员工关心、关注的问题,如对员工提到的食堂饭菜质量等问题都在逐步改善,工人的作业环境也有了较大的改观。”东风有限公司下属装备公司设备制造厂焊装作业部夹具车间分会主席李君这样认识“四项制度”。

  “四项制度”的建立使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有了更为有力的制度保障,在目前一些地方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关系亮“红灯”的情况下,东风有限公司推行民主管理“四项制度”,有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证全公司员工工资年增长13%。

  “四项制度”确保协商开展

  工资历来是劳资双方利益博弈的焦点。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应担负起工资集体协商的重任。东风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发挥工会作用。该公司推行的“四项制度”,在投资主体多元化、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背景下,确立了工会与企业行政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对等地位,形成工会与企业行政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合力,夯实职工与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利益一致、互信共赢的良好基础,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机制。

  “在这种制衡机制的作用下,促使劳资双方建立了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的良好伙伴关系,寻求了劳资双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东风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叶惠成说。

  “2008年底面对全球金融危机,为了保障员工收入,特别是一线员工的收入,东风有限公司下属康明斯公司通过集体协商制定了加班管理制度,以防因效益不好员工歇工后收入降低太多而影响工作状态和生活水平。”康明斯公司机加事业部员工江华感到工资集体协商给员工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东风有限公司依靠法律、法规支撑、积极加强工会建设,有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截至目前,东风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工会组建率达100%,员工入会率达100%,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98%以上,带动了工会工作全面创新发展。

  立法为工资协商提供支撑

  据了解,除《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对工资集体协商作出创新性规定之外,目前已有河北、天津、湖南等24个省区市出台法规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些地方性法规在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全国范围内,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也在积极推进。根据全国总工会2011年工作总体要求,到2011年底,已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率要达到60%;2013年底已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专家表示,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做支撑,工资集体协商难以真正全面开展,难以使协商工作落到实处,难以达到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的目的。虽然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对集体协商均有规定,但比较原则,还不健全,不完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部分规章效力又比较有限,缺乏强制力,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无法可依,一些企业很可能并不配合工资集体协商,员工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失去了有力保障。

  专家指出,目前“资强劳弱”特征日益强化,劳资矛盾逐渐凸显。因此应当总结有关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借鉴一些企业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时的先进经验,制定一部统一针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全国性法律,通过强制性立法介入市场分配体系,从而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全国推行提供法律上的刚性支持和保障。

(责任编辑:U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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