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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司令部航空管制部:低空开放不等于低空放开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5月30日18:12
空军航空管制部部长蔡军。资料图片
空军航空管制部部长蔡军。资料图片

  新华网北京5月30日电(牛新亚、李建昭)空军司令部航空管制部部长蔡军日前表示,“低空开放”不等于“低空放开”。目前社会所关注的“低空开放”,是指国家正在进行的“低空空域管理改革”。

  什么是低空空域

  蔡军说,把“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简单理解或解释为“低空放开”,这是错误的概念。而要弄清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低空空域。

  低空空域,通常是指真高1000米(含)以下的空间范围。“低空开放”则可解释为:解除部分航空器在某些低空空域活动的封锁、禁令、限制等。

  蔡军介绍,低空空域分为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三类。其中,管制空域通常划设在飞行比较繁忙的地区,机场起降地带、空中禁区、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地面重要目标、国(边)境地带等区域的上空。在这个空域内的一切空域使用活动,必须经过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接受飞行管制。

  监视空域通常划设在管制空域周围。在这个空域内的一切空域使用活动,空域用户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备飞行计划后,即可自行组织实施并对飞行安全负责,飞行管制部门严密监视空域使用活动,并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报告空域通常划设在远离空中禁区、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国(边)境地带、地面重要目标以及飞行密集地区、机场管制地带等区域的上空。在这个空域内的一切空域使用活动,空域用户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备飞行计划后,即可自行组织实施并对飞行安全负责,飞行管制部门根据用户需要提供航行情报服务。

  蔡军说,现阶段,空管部门正按这种空域划分方法,在局部地区进行“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

  “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分三个阶段

  蔡军说,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规定,飞行实际高度从600米开始到12500米,每隔300米设一个高度层。一直以来,通用航空作业和转场飞行,高度大多集中在1000米以下空域。从法规上说,国家从来就没有关闭过1000米以下的低空空域。

  “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是为满足低空飞行需要,国家在低空空域管理方面,进一步采取的完善相关管理法规、加强监控手段和评估监督体系建设等一系列措施。

  蔡军介绍,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这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文件明确,改革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试点,即2011年前在沈阳、广州飞行管制区试点,进一步积累经验;第二个阶段是推广,即2015年年底前,在全国推广试点成果,基本形成政府监管、行业指导、市场化运作、全国一体化的低空空域运行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第三个阶段是深化,即2020年底前,建立起科学的空管理论体系、法规体系、运行管理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实现低空空域资源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

  通用航空飞行是影响低空安全的主要因素

  蔡军说,低空空域是通用航空的主要活动区域。通用航空飞行是影响低空安全的主要因素。

  他表示,从空防安全上讲,通用航空器飞行高度相对比较低、体积小、飞行速度相对较慢,探测、识别以及防御起来比较困难。如果低空空域管理不当,低空航空器或不明飞行物就很难控制。如果“低空放开”,那么低空飞行必将杂乱无章、事故频发。因此,维护空中秩序、确保安全飞行是必不可少的工作。

  六项措施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

  蔡军表示,当下,我国通用航空飞行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凸显重要。

  蔡军介绍,国务院、中央军委在《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中,明确了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具体措施:一是合理界定安全责任,航空用户要承担目视飞行安全的主体责任,空管部门要提供仪表飞行安全间隔服务;二是建立健全适用航空管制的法规制度,为低空空域管理提供法律保障;三是加强通用航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从严发放飞行驾驶执照和严格资质审核;四是严格低空空域准入资格审查,严密组织低空飞行活动;五是建立完善低空飞行违规处罚机制,实行空管、公安、工商等军地部门联合执法,严肃处理超执照等级飞行、超空域范围飞行等扰乱空中秩序的违法行为;六是军民航空管部门牵头制定和完善低空空域飞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

(责任编辑:U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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