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6月3日电(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晨翔)今天下午,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对温州菜篮子集团原基建处处长胡春星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其受贿违法所得100万元,上缴国库。
至此,温州菜篮子集团两任“前腐后继”的基建处处长受贿案都有了一审判决结果(夏贤玉受贿7万元获刑五年半)。
胡春星,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初中文化,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处处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同年5月12日在泰顺县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0年6月,胡春星在担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基建处处长期间,受公司委托负责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的基建工程(包括娄桥蔬菜交易市场附属工程和豆制品厂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的施工建设等)。在此期间,胡春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承包人王成海(另案处理)在工程招标、工程推荐、现场施工管理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王成海为了表示感谢先后5次送予胡春星钱财100万元,胡春星均予以收受。案发后,胡春星退交赃款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春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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