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6月8日消息(记者周晋竹)据经济之声报道,北京市工商局7日首次公布了27种不公平消费格式条款涉嫌违法,将责令企业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进行处罚。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等方面。比如打折机票不得退换和改签就属于霸王条款。
北京市工商局在检查了3929户企业,收集了3115份格式合同之后,公布了首批27种不公平、涉嫌违法的消费格式条款,主要涉及房地产中介、家庭装饰装修、机动车销售、以商场、超市为主的商业零售、美容美发、洗染、沐浴、健美和洗车等行业。北京市工商局表示,此次公布的27种霸王条款,将责令企业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进行处罚。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于卫平对“期限”和“处罚”方式进行了解读。
于卫平:我们一般,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指导,责令其限期改正,这个期限一般掌握在一个月之内,如果到期还不修改或者删除条款,我们会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最高目前掌握的尺度对格式条 款应该是一万元以下。
此次公布的27种霸王条款共有十大类,其中的第八类,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具体表现包括,“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或者“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以及“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再具体一点的例子,就是以往,在我们的认知中,打折机票不能改签、不能退换的情况有可能得到改善了。中国消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武高汉认为:“民航售出的飞机票,打折之后不退不换不得改签,是霸王条款的一个具体表现,因此我们希望,既然北京市工商局点出来了,就要趁胜追击,不能因为是打折,就取消了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剥夺了消费者应该享受的权利。”
于卫平也补充到:“消费者买了机票以后,等于和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个航空运输合同,即使享受了打折,不影响这种合同的关系,在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有权提出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还有一类,就是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这句话说白了就是借用条款而排除了法定的义务,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就如于卫平所说:“在日常生活当中,经营者经常会在售出商品之后,特意利用格式条款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比如东西一经售出,产品出没出问题跟他一概没关系。”
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国家明确规定,经营者应该保证自身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所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像是“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以及“奖品 、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这样的字句都是非常典型的、涉嫌违法的霸王条款。武高汉认为:“打折商品意味着优惠,而不意味着商品和服务有任何瑕疵或者缺陷,如果有瑕疵或者缺陷应该是处理品,处理品的前提是什么,在销售之前必须告知消费者处理原因,所以经营者不得混淆。奖品也好,赠品也好,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收钱叫什么,叫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当然这个所谓的不收钱后面还有自己的利益机制,但是经营者你可以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但不能够因此而要求消费者放弃消费者的权益,即,你可以不收钱,但是不收钱的东西发生了问题,你不可以不承担责任,一推六二五。”
作者:周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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