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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征民意 被精神病责任人将追刑责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06月11日01:47


  京华时报:精神卫生法的迟迟不能出台,关键在什么地方?

  王锡锌:第一个问题就是诊断问题。什么叫精神病,用哪些标准来诊断,从医学上来说,现在主要是一些描述性的主观的标准。

  另一个问题是对精神病人强行收治的问题,到底哪些主体有权送人去强行治疗,现行的法律很多都不明确,有的是公安机关,也有监护人,但是这涉及到《民法》问题,就是说一个人如果被诊断是精神病人,他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他不能做出决定,那么这时谁帮他做决定,就是他的监护人。可有的监护人不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有的可能是打击报复,这个程序该如何设定也是精神卫生法要解决的问题。从目前的草案来看,对这些问题都有了相应的回应,具体的制度设计也需要在征求意见期间大家再讨论和研究。

  京华时报:这是否反映了精神卫生可能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王锡锌:是的,因此这部法律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于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障。从法律上来讲又有两个核心。首先是送诊条件,草案有一定进步,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如果没有明显现实的暴力危害,不一定强行收治。

  但是,这个条件仍需明确,比如我们担心这个人有后果,这当然不能构成一种理由,如果说这可以成为理由的话,每一个人都可以说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那这个标准就主观化了,所以要回到法治轨道。那么必须要明确哪些人、哪些主体可以来强行收治根据什么样的标准,也就是必须要有现实的危害后果。

  其次,是精神病诊断的程序设计,程序怎样做到非常合理。因为在实践中,专家的权利基本上很难通过程序来进行约束,因此防止权利的滥用是重点。

  草案提要

  《精神卫生法(草案)》共七章七十五条,分为总则、精神障碍的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草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精神障碍的预防和康复制度,以及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进行了规定。

  草案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草案规定了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最有利的精神卫生服务;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等。

  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作了全面规定,并对违法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专家观点

  公共秩序定义模糊

  黄雪涛:在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方面,实体标准中表述的“扰乱公共秩序的危险”有漏洞。“公共秩序”这个定义非常广泛和模糊,像诬告领导算不算扰乱秩序,是不是被强行收治?把公共秩序写在上面,其实给这样一些强行收治提供合法性。

  强行收治需有细则

  黄雪涛:草案规定“有违反刑法行为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政府实施强制医疗的,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一点没有进步。对于违反刑法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没有异议权,需完善异议程序。这个非常重要,因为权力很容易被滥用,精神病鉴定司法专家就掌握了这个生死权力,当事人无异议机会,到最后按照一个医学的标准就剥夺当事人接受审判的权利。可能对此具体的办法没有写出来,会由公安部会同卫生部制定,但是里面存在着大量的漏洞,如果不加完善,很多人就可以不经过司法程序就被公安送去强行收治。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李秋萌 孙乾 商西

  精神卫生法酝酿历时26年围堵“被精神病”同时关注社会心理健康

  一方面是精神疾病患者遭受偏见和歧视;一方面是违背人权让无病患者“被精神病”。现实生活中,关于精神障碍的热点话题越来越多,引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

  昨天,经过有关立法部门26年的酝酿,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减少精神障碍发生、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科学设置强制住院医疗……草案制定思路和规定内容,反映出我国对公民精神健康的重视和权益保护以及对“被精神病”现象的正视和防范。

  全国层面立法已酝酿26年

  作为精神卫生的全国性法律,《精神卫生法》的出台为各方翘首以盼。

  1985年8月,卫生部指示四川、湖南两省卫生厅派出专家小组起草《精神卫生法》。此后26年内,该法以平均“两年一稿”的速度,修改10余次,今年方曙光初现。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精神卫生法正在积极制定中,今年年内有望正式出台。

  实际上,《精神卫生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世界上有3/4的国家已经立法,连非洲一些欠发达的国家59%也已立法。可以说,《精神卫生法》立法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深入的讨论。

  2002年,我国第一部有关精神卫生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正式实施。这一法规的出台,结束了中国大陆没有精神卫生方面专门性法律法规的历史。随后,北京、广州、宁波等一批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都相继通过地方性的精神卫生条例。

  但纵观这些地方性法规,均存在覆盖范围有限、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执行力度不够等“短板”,加上涉及对患者的人身自由权这一重大权利的“剥夺”,因此一部立法层级更高的《精神卫生法》势在必行。

  “被精神病”曝权利保障漏洞

  实际上,精神卫生法马拉松式的立法背后,牵涉到很多理念的共识、制度的建设、机制的形成,既有部门间的协调,也有各利益集团间的博弈。

  有关精神病院“乱收治”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刺激公众神经。

  近年来,我国精神疾病患者数量连年攀升,在一些公共事件中,当事人或其家属顶着“精神病”帽子“被失踪”的,也屡见不鲜。

  “被精神病”使公众感到恐惧——当权力之手具有不受制约的法力时,每个公民都可能被送进精神病院。

  “这说明公民的基本权利需继续得到保障和救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表示,近年来在非自愿住院过程中,有家属出于利益而把正常人送进医院,同时因精神卫生的特殊性以及医生专业水平的问题,导致错误的诊断和收治,甚至还出现极个别的基层政府部门出面把“上访户”送进精神病院的情况,令公众对精神病患者的收治乱象产生强烈的疑问。

  用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对精神疾病的救治与管理,令社会公众对《精神卫生法》寄予厚望。

  但是,精神卫生法却在几个关键问题上难以突破。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精神科医生与公众、患者、法律界人士等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分歧巨大或许是该法迟迟难以出台的主要障碍。这些障碍包括:是否应当强制收治精神病患者,哪些患者该被强制收治,当事人如何“复核”等。

  如今,精神卫生法草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回应。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规定入院后的纠错机制等。

  公益律师黄雪涛表示,草案尽管在许多程序设计上仍然存在漏洞,但相较以前已有了很大的进步。

  社会心理健康渐受关注

  可喜的还有,精神卫生法草案在公众心理健康方面也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怀。

  富士康“12连跳”等事件的相继发生,一次次地将公众视线聚焦到心理卫生问题。

  有报道称,目前在中国有心理问题的人数有2亿至3亿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数已超过1600万人,精神疾病负担到2020年将上升到疾病总负担的1/4。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压力时,他们的挫折,往往可能成为一触即发的导火索。

  拥有健康的心理已是全社会迫不及待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没有法律的规范,整个社会对待精神病人的状态还停留在感性的阶段。业内专家强调,缺乏全国统一的《精神卫生法》,是对公众的精神卫生缺乏关怀意识的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曾表示,《精神卫生法》主要解决精神领域里的问题,通过早期社会干预的方式,加大国家投入力度,能够减缓现代人面临的精神压力问题。

  如今,草案对于精神障碍的预防有了专门系统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组织开展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创造有益于员工身心健康、轻松快乐的工作环境。并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关注员工的精神健康情况,及时与员工交流思想、沟通情感,创造相互交流的环境。

  学生心理健康也是草案关注的重点。草案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者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孙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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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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