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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破坏广电设施严重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6月13日20:26
  中广网北京6月13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今天(13日)开始实施,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接受中央台记者孙莹专访时强调,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

  胡伟新介绍,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全国仅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线路案件就发生5000多起,有些案件盗窃价值虽然不大,但却造成广播电视停播等重大事件,影响恶劣。今后要依法严厉打击这种犯罪。

  胡伟新:有的犯罪人他可能盗割的缆线价值不大,没有构成盗窃罪,但是只要他的结果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

  除了剪割缆线,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其他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种类。

  胡伟新:拆卸、毁坏设备,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以及非法占用频率。这些手段都属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犯罪。

  司法解释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影响重大公共信息发布排在首位。

  胡伟新:什么是严重后果?第一种情况就是“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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