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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细化证券法规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登记在案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06月16日00:58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证监会昨天下发《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知情人知道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及具体内容。征求意见的期限截至6月30日。市场分析认为,在上市公司中全面推行知情人登记制度,将对频繁发生的内幕交易产生震慑作用。

  征求意见稿共分16条,明确了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过程中的角色,即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及时记录所有可能对公司股价及其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该信息的具体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及具体内容。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在具体操作层面要求上市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征求意见稿强调,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秘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据了解,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除上述事项外的其他重大事项,上市公司仅需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产生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发起方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按照要求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果产生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发起方是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方,其他方均有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义务。

  解读

  细化了证券法相关规定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随着全流通形势下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参与各方主体的利益与二级市场股价紧密相连,大股东、管理层等股价敏感信息知情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地位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动机也大大增强,日常监管中已经发现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对外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现象,防范和查处内幕交易成为监管实践的客观需要。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配套制度。

  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上市公司这一主体的内幕信息管理进行调整和规范,实际上是对《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具体操作层面的细化规定,且在实际操作中更具有可行性。

  对内幕交易有震慑作用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表示,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一大顽症。在上市公司中全面推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将震慑内幕交易行为,并为案件发生后的责任追究提供线索。相关规定正式实施后,将提高相关各方对内幕交易的防范意识,从而对恶意造假、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高压监管态势。

  作者:敖晓波
(责任编辑:UN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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