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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过期食品流向农贸市场 被当狗粮加价售(图)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杨滨 张媛媛
2011年06月17日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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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杨滨 通讯员 张媛媛)昨天凌晨4点,工商、公安、城管等多部门对旧宫镇万源吉庆农副市场及南广场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扣180公斤正在销售的火腿肠、猪蹄、咸水鸭等过期食品。

  在昨天凌晨的突击检查中,一辆面包车及旁边摆放着的十几箱熟食制品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怀疑。经查验,这里现场销售的火腿肠、猪蹄、咸水鸭等熟食,保质期均已超过厂家标注的有效保质期,少则十几天,多则数月。据当事人仲某、邹某交代,他们夫妻俩主要收购过期食品,再售往通州、大兴等地。这些食品一般作为狗粮,在早4点至8点期间销售。

  仲某称,销售的过期食品来源于北京市的超市配送中心和冷库以及天津、唐山的某些食品厂。一般商家以每斤0.6至0.7元的价格将过期食品销售给仲某,仲某再作为狗粮,以每斤1.5至2元的价格加价出售。当事人自称每年因此获利1万元。

  因非法销售过期食品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此案已移转公安部门。同时,大兴区食品办已组织相关单位对过期食品流向开展调查。

  记者手记

  过期食品去向别失控

  我国法律对于过期食品的去向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仅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食品的保质期和销售日期,如过期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机关依法处理。这种不清晰的界限,导致过期食品处理长期处在混乱状态。

  据了解,过期食品的处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销售方买断,由销售方自行处理;二是销售方和厂家签订过期食品退货协议,退回到厂家处理。大部分商场和超市通过协议退货的形式,把过期或者临近过期的食品退还给生产企业,但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和监管不力,给生产企业将过期产品重新用于原料再生产留下可乘之机。

  不少专家提出了一些可行方案,如在现有的监管条件下,由监管部门统一指定专业公司专门处理过期及变质食品,并形成市场化的处理机制。如果这种专门机制能够有效运行,既可以解决政府监管资源不足的问题,又不会增加企业处理过期食品的负担。

(责任编辑:ne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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