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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茂港区公安局长卖官敛财:派出所长15万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1年06月20日01:48

  茂名一公安分局长判无期

  杨强受贿案

  卖官收36名下属345万,庇护赌场收保护费118万,800多万财产来源不明

  ■新快报记者 黄琼 实习生 钟芳萍

  记者昨日获悉,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局长杨强因受贿513万余元及823万余元财产来源不明,经茂名市中院一审认定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于今年年初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与其同案受审获判的还有其一手提拔的老部下——原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副局长陈奕富、原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禁毒大队指导员李国恩及其司机——原茂名市茂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郑光。

  据悉,一审宣判后,因有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经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杨强,原茂名市茂港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局长(副处级)。

  被告人陈奕富,男,原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副局长(副科级)。

  被告人李国恩,男,原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禁毒大队指导员(正股级)、扫除"黄赌毒"专业队负责人。

  被告人郑光,原茂名市茂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杨强的司机。

  被告单位: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羊角派出所。2003年9月至2007年11月,该派出所所长为陈奕富。

  借干部提拔和调整岗位受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杨强利用职务之便,在干部提拔和岗位调整中,先后收受36名下属的345.58万元,其中经陈奕富介绍收贿67万元,经郑光介绍收贿8万元;同时授意下属允许他人在茂港辖区开设赌场,收受赌场"保护费"118.25万元;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伙同其他干警或单独收受当事人或其家属的50万元,受贿合计513.82万元。

  有关机关依法扣缴杨强家庭的现金、存单等钱款共474万余元,82万余港元,6300美元;经查,杨强家庭购买房产消费支出1158万余元,未收回借款或投资的支出234.7万元,家庭消费支出57万余元。

  综上,其家庭财产或支出共计1925万余元、82万港元、6300美元,折合成人民币超过两千万元。

  而杨强家庭财产来源情况,被告人杨强受贿犯罪所得513万余元,借款、投资收益所得537万余元,工资收入49万余元,亲属赠送6300美元,上述能证实来源的共计1101万余元、6300美元;折合人民币823万余元的财产及82万余港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下属感谢关照送贿款

  另据查明,2004年至2009年,陈奕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17万余元贿赂,多为在其辖内(羊角派出所)经营废油、药材、网吧等生意人,也有下属感谢其关照所送贿款。同时,其贿送给杨强的38万余元中,有13万元来自羊角派出所的小金库,据此认定其行贿38万余元,贪污13万元,另外为杨强介绍贿赂67万元。

  被告人李国恩向杨强行贿6万元,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赌场"保护费"18.7万元,不履行职责,放纵犯罪。

  被告人郑光利用工作便利及杨强的职务影响,收受贿赂9.45万元,介绍贿赂8万元。

  据指控,陈奕富在担任羊角派出所所长期间,指使内勤私设小钱柜,将非法收取的赌场保护费、企业老板赞助费等款存放于此,用于该所公务开支、福利奖金发放及其私人使用。从2005年至2008年间,该所共收贿62万元。

  庭审辩解

  没事送钱是礼节?感情铺路权钱交易

  庭审时,杨强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其受贿次数及金额事情不清,证据不足等。法院认为,行贿人的资金来源并不影响认定杨强是否构成受贿犯罪,相关行贿指控均有杨强本人及相关当事人、证人的供述证实及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党组会议记录的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杨强受贿犯罪事实。

  对于杨强及其辩护人提出,部分人员节假日送给杨强的钱款没有具体委托事项,是礼节习俗,不应认定受贿。法院认为,部分人员利用节假日送给杨强钱款,或是为请求杨强为其谋利而在事先所作的一种的感情铺路,之后提出请托事实;或是已取得利益后,而向杨强表示感谢,名为礼节习俗,实则是一种权钱交易,不影响对被告人杨强受贿性质的认定。

  对于陈奕富及其辩护人提出有15万元是杨强主动索贿,有19.5万是以羊角派出所的名义送出而不构成其个人行贿等,法院认为索贿并不影响构成行贿的性质认定,且陈奕富为行贿而将派出所的部分款项占为己有,仍属于个人行贿。

  对于李国恩的辩护人提出其行贿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法院认为,行贿目的属于正当利益与否,不影响其构成行贿罪。

  对于郑光,法院认为杨强利用职务之便,授意李国恩、郑光允许林跃进等人在茂港区开设赌场,并通过两人收取赌场的"保护费",郑光从中收取林跃进等人的9.45万元,其已构成受贿罪。

  为求立功爆亲信罪行

  四名被告均表示自己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强是在有关机关掌握了其部分涉嫌受贿犯罪事实后,其在接受调查时,又供述了有关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交代同种犯罪,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为坦白,可酌情从轻判处。而其他三人供述的犯罪事实均为办案机关侦查已知的,并无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因此均不构成自首。

  至于杨强曾举报有人持枪抢劫及陈奕富的贪污、行贿、介绍贿赂等,经法院查明,其举报的持枪抢劫案经查只是盗窃犯罪,而其举报的陈奕富的犯罪事实,办案机关在侦查中早已掌握,因此也不符合重大立功的条件。

  对于李国恩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且为从犯的意见,法院认为李国恩在担任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扫除"黄赌毒"专业队负责人期间,在明知郑纲开设赌场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故意包庇不予以查处,足以认定构成该罪;另其伙同他人在收取赌场的"保护费",充当赌场的"保护伞"中的受贿犯罪中,其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受贿的全部犯罪处罚。

  是否包庇黑社会待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人事任免过程中收受多名下属的贿赂;授意下属在其管辖区开设赌场,收受赌场的贿赂,充当赌场的"保护伞";在侦办案件过程中收受当事人或其家属的贿赂,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但由于李振刚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还在有关部门侦查的阶段,法院没有对李振刚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判决确定,故本案在程序上暂不适宜认定杨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另外,被告羊角派出所收贿的确存在违纪违法之处,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构成单位受贿犯罪。

  判决结果

  姓名 罪名 判决

  杨强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奕富 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总和刑期二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20 万元。

  李国恩 受贿罪、行贿罪、徇私枉法罪 总和刑期十二年;数罪并 罚,决 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20 万元。

  郑光 受贿罪、介绍贿赂罪 总和刑期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8 万元。

  被告单位 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羊角派出所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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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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