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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新规鼓励打假 举报制假售假最高奖30万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2011年06月21日11:06
 


  6月20日,青岛市工商局正式出台《制假售假 、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无照经营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在通报会上获悉,即日起,市民举报制假售价、食品安全、无照经营三大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旦查证符合奖励条件,将由办案部门给予现金奖励。其中,对制假售假的举报最高奖30万元,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限制。市工商局称,之所以推出“举报赏金”制度,就是为了鼓励和动员全体市民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借助全民力量来肃清岛城的消费市场环境。

  ■举报方式

  书面材料和电话都欢迎

  《办法》中所指的举报人范围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实名举报的具有正常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可以确定的,也可以获得奖励。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举报及获得奖励。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也将给予该法人或者组织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每个举报人都能获得奖励。按照《办法》中的规定,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工商机关或其他司法、执法机关掌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等。

  工商部门鼓励以书面材料、电话等形式向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举报。

  ■制假售假

  举报七种行为可以获奖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表示,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举报以下7种情形可获得奖励,分别是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无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市民可领取到手的奖励金额,取决于两大因素,一是举报的“有功等级”,二是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有功等级”是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共分4等。“一级”最有功,“四级”功效最低。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最高奖金为30万元。

  ■危害食品安全

  此类举报奖励上不封顶

  20日的通报会上,工商部门还首次公开表示,对危害食品安全的举报也可以获得现金奖励。

  有奖举报的范围包括:非法销售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违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的;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的;无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未按法律、法规 、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销售食品添加剂或非食用原料的;其他涉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奖励金额取决于举报人的“有功等级”和举报案件的罚没款金额。其中,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限制。

  青岛市工商局食安处负责人特别说明,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奖励,对具体案件是否奖励、奖励额度及其他相关事宜均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决定。

  ■领奖时效

  接到通知3个月内截止

  如果市民的举报符合奖励条件,将会接到市工商局、市食安委等部门的领奖通知。接到领奖通知3个月内,市民可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法定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按程序申领奖金。

  工商部门表示,如果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账户 ,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书面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同一案件的奖励举报不重复发放。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对举报事项不属于工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工商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这点请注意

  举报无照不能重复领奖

  在举报中,无照经营者有制假售假、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对举报人的奖励分别参照关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可重复获得奖励。

  对于其他方面的无照经营举报,可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同意,通过发感谢信、证明信、证书、证函、评选表彰等方式给予精神层面奖励。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不属于工商管辖的无照经营案件,可以直接举报给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到工商部门的,工商将转给有权管辖部门受理,并由有关管辖部门进行奖励。

  ■红线不能碰

  恶意诬告将追究法律责任

  为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表示,将严格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各级工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青岛市工商局副局长、市消保委主任郭晓芬还特别强调,符合事实的监督举报应该获得奖励,但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对他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工商机关在对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新的违法行为或新的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再另行给予原举报人奖励。记者 王媛

(责任编辑:U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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