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等四人受审的情景。罗双江 摄 |
见拆迁有利可图,栖霞区燕子矶街道陆某某等四人分别伙同村民小组长,虚假购买集体房,从栖霞区拆迁办骗房骗钱。昨天,陆某某等四人涉嫌诈骗案在栖霞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没有当庭判决。记者了解到,陆某某事发前是燕子矶街道吉祥村居委会主任,案发时,因安置房尚未竣工,他们只拿到了安置款。该案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虚购集体房骗取安置补偿被举报
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指控,2007年8-9月,在燕子矶街道进行的“城中村改造吉祥村大陆家洼地块”项目,涉及的胜利三村村民小组房屋拆迁实施过程中,陆某某等四人为了获取拆迁安置房,分别同胜利三村村民小组长陈某某采取虚假购买集体房屋的手段,以陆某某丈夫袁某某、樊某、苏某某、徐某的哥哥的名义,与栖霞区拆迁办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四名被告人分别获得协议补偿金额为:陆某某人民币32万余元(包括价值26.9万元的安置房一套)、樊某人民币近32万元(包括价值26.7万元的安置房一套)、徐某人民币23.2万元(包括价值18万余元的安置房一套),苏某某人民币19.3万元(包括价值人民币14.7万元的安置房一套)。
2009年5月,栖霞区纪委接到举报后成立调查组。在调查期间,陆某某等四人将已经获得的拆迁余款退缴栖霞区纪委。拆迁安置房因尚未建成,四人未实际取得。2010年8月19日,栖霞区纪委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栖霞检方认为,陆某某等四人骗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四人欲骗取拆迁安置房因未建成便案发而未实际取得,是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时间上做手脚完成虚假房屋买卖
陆某某、樊某、徐某、苏某某四人虽然并肩站在法庭上受审,但四人并非共犯,因为四人虽然涉嫌同样的罪名,事前却从没有在一起商量过怎么干,而是各干各的。他们四个人,却都和一个人有关系,那就是另案处理的胜利三村村民小组长陈某某。
检察院起诉书中所指,四个人都是通过陈某某的关系,得以虚假购买集体房,进而骗取拆迁安置房和安置款的。说起来,操作的过程很简单,就是找陈某某签买房协议,把村里的集体房买下来,然后,就可以找拆迁办谈条件了。陆某某等人买下的集体房五花八门,有生产队的仓库,也有生产队的办公楼。一般情况下,为了防止利用拆迁捞钱,面临拆迁的房屋都会被冻结,无法买卖,但陆某某等人之所以能顺利买到房子,原因在于陈某某和他们签协议时,在时间上做了手脚。
嫌疑人还认为自己没犯法
庭审中,陆某某的态度显得较有代表性。陆某某说,她从一开始就没认为这是犯罪,原因在于,村里有人以前这么干过。原来,胜利三村村民黄某某,曾经找生产队买过房,并获得了补偿。虽然事后证明,黄某某买房事出有因,是当时的街道领导为了解决矛盾,在政策上开了口子。但陆某某等四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都认为,黄某某的事客观上使得陆某某等四人以为,可以通过买生产队集体房的方式取得拆迁补偿,因而采取了非法的手段。所以,街道自身的违规行为对陆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法庭应该考虑这一事实,对陆某某等人减轻处罚。
对此,公诉人认为,黄某某与本案没有太大关联,但有必要做个说明。黄某某是胜利三村的村民,2006年8月20日,他们一家向胜利三村写了申请建房的报告,因为其父母和丈夫从未在单位分房,因此其申请在胜利三村自建房。
吉祥社区村委会也盖了章,进行了相关查证,工作单位出具了证明材料证明其没有分房,符合自建房的条件。所以对黄某某要自建房进行了公示,胜利三村的村民都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包括本案被告人樊某在内。因此其是经过工作以后应该在胜利三村建房的,因为某些原因知道拆迁时尚未建成,针对这种情况胜利三村汇报后同意以买集体房方式解决。黄某某的情况是个案,不能作为四被告人效仿的对象和减轻处罚的理由。因案情复杂,法官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栖法 罗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