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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后15年变成2年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6月23日01:38
  6月14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院公诉处的墙壁上,又添了两面锦旗,上面写着“维护正义、执法为民”、“无私为民的好检察官”。锦旗,述说着检察官执法维权的感人故事。

  2009年,连云港市东海县公安局在查办一起特大销售假烟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朱某、吕某一直从事假烟贩卖,而他们的假烟来自福建省云霄县一个叫“方中华”的人,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从未见过“方中华”本人,都是通过手机联系后,再通过邮局汇款给他。办案民警经过侦查发现,他们联系使用的手机号码现为云霄县村民叶进文使用,且叶进文曾有向他人销售价值9万余元假烟的事实,遂认定叶进文就是“方中华”,同年6月东海县警方将叶进文抓获归案。2010年6月18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东海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叶进文于2006年至2009年间分别向朱某、吕某等人销售假冒品牌卷烟310余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叶进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50万元。叶进文不服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8月,连云港市检察院受理了该案。办案检察官在审查卷宗、听取上诉人辩解后,发现该案最主要的一笔事实存在重大疑点。该笔事实认定:叶进文曾于2007年8月至2008年6月间,在福建省云霄县向朱某、吕某非法出售假冒品牌卷烟,并在当地邮政储蓄银行以“方中华”的名义开设账户,共收取朱某等人汇入的购烟款合计人民币301.5万元。据以证明该事实最主要的证据为:叶进文曾使用过一部号码为136****5226的手机,而该号码系“方中华”与朱某、吕某联系购买假烟时所用。叶进文对该事实拒不承认,并坚称其使用过该号码是因为2008年6月25日他和朋友吴某去钓鱼,在河边捡到一部手机,见卡里还有70余元话费就打了一周的电话。一审法院对这一辩解一直未予核实。

  办案检察官经反复审查现有证据认为:叶进文的辩解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根据以往办案经验,销售假烟者为了逃避制裁,作案手段往往十分隐蔽,通常使用单线号码联系;一遇风吹草动,往往弃机销号。该笔犯罪事实发生在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20日

  之间,而136****5226号码通话记录显示:在2008年6月20日之前,该号码只与朱某、吕某有过联系,大部分时间处于休眠状态;2008年6月20日之后,该号码使用频繁,且通话对象广泛。这与假烟贩子的习惯完全不符,却恰恰揭示了叶进文的辩解有可能是真的。

  为了弄清事实的真相,办案检察官多次与公安侦查人员沟通,发现侦查机关正是基于2008年6月20日后该号码频繁的通讯记录锁定叶进文。会不会有这个可能“真正的机主已金蝉脱壳,而自以为捡了便宜的叶进文却成了替罪羊?”办案检察官心中的疑惑进一步加大了。

  针对本案疑点,承办人五次提审叶进文,听取他的辩解。最终确定将叶进文有无化名“方中华”及有无捡手机这两个关键情节作为本案的突破口。2010年12月,承办人先后赴南京、浙江、福建等地寻找相关人员取证,历时11天,行程5000多公里,补充了大量证据。承办人根据朱某供述中提到的“方中华”收取烟款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线索,在当地调取了该账户的开户申请及历次取款凭证,经笔迹鉴定证实“方中华”与叶进文并非一人。而在云霄县,有多名村邻证实叶进文曾在2008年6月20日前后捡了一部手机,并到处炫耀。案情至此大白。

  2010年12月15日,连云港市检察院向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发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建议将该案发回重审,并将调取的证据移送法院。2011年2月11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东海县法院经重审,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判决。认定叶进文向窦某等人销售假烟9万余元的事实成立,对其以“方中华”的名义向朱某、吕某等人销售假烟301.5万元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将叶进文刑期由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250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罚金3万元,罪名变更为非法经营罪。

  听到判决的刹那,叶进文喜极而泣,一度哽咽失声。他对办案检察官说:“感谢检察官,给了我一个公正的结果。挽救了我,也挽救了我的家庭。今后我一定好好做人,不再做违法的事情了。”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U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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