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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昨起正式施行 吸毒者主动戒毒不予处罚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1年06月27日00:53
 
几名戒毒人员在沈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内锻炼(6月21日摄)。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电 昨日是第24个国际禁毒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戒毒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者主动接受戒毒不予处罚;乡镇、街道将根据需要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支付报酬;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可追究刑责。

  以社区戒毒为首选

  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我们过去的戒毒形式比较单一,一旦发现就需强制戒毒。现在更加注重尊重吸毒人员的基本权利,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戒毒为首选。”中国公安大学副教授李文君说,“最大的亮点就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戒毒时间视情而定

  条例规定,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一名戒毒人员的戒毒期限可因人而异视情而定,主要取决于吸毒者本人吸食毒品的种类、成瘾的程度和个人戒毒的状况。根据这样的规定就可以帮助戒毒人员"量身定做"一个科学的戒毒方案。”李文君表示,规定延长了戒毒周期,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使戒毒的各个阶段紧密衔接,为戒毒人员提供了一个全程的法律保障。

  泄露信息可追刑责

  条例规定,对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还作出了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参加戒毒康复场所组织的生产劳动应给以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规定。

  背景资料

  国际禁毒日

  1987年12月,第4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正式将每年6月26日确定为“国际禁毒日”。今年主题是“青少年与合成毒品”。

  目前全球禁毒形势依然严峻。每年因滥用毒品致死人数高达20万。冰毒、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由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一些青少年对其造成的危害缺乏认识,吸食人员呈现出明显的低龄化特征。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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