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上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作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这是该草案第二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维持草案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的规定
草案第一条将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有些常委委员、社会公众、专家和地方、部门对草案的规定表示赞成;有些建议再适当提高或者针对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减除费用标准;也有些建议适当降低。
经综合分析研究上述意见,考虑到草案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在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以及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比重进行测算基础上确定的,也考虑到这次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要与已确定的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及增加直接税比重等税制改革的要求相衔接,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建议维持草案这一条的规定。
对于征集到的意见中多数网民要求再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意见,经分析认为其主要是希望进一步降低纳税人中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建议结合适当调整税率结构予以解决。
建议将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再度降低较低收入人群税负
草案第三条将现行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对级距作了调整。其中,第1级的税率为5%,其所对应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不超过1500元。
有些常委委员、社会公众、专家和地方、部门建议将第1级的税率适当降低,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中较低收入人群的负担。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测算,建议将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这样将加大对工薪所得纳税人中70%较低收入人群的减税力度,使其税负水平进一步降低。
建议加快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各方面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社会公众、专家和地方、部门还对草案规定以外的内容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
有些意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抚养人口、教育、医疗等费用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抓紧研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有些意见提出,应当加快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考虑到这一改革目标已列入“十二五”规划,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尽快落实。
有些意见提出,应当加强对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管理,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税收信息收集管理,依法严格征管,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工作。
同时,各方面还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条款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尊重民意 体现科学
廖文根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7日进入二审。从草案进入一审开始,尤其是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以来,社会各界以极高的热情关注和建言草案修改。8万多名网民提出的23.7万条意见更是创造了全国人大立法征求意见的新纪录。
人们发现,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的草案二审稿与一审稿相比,既有“变”也有“不变”。“不变”的是维持草案减除费用标准3000元的规定,“变”的是指将草案第1级的税率(对应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由一审稿的5%修改为3%,这一变化将使工薪所得纳税人中70%较低收入人群的税负进一步降低。
法律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要立足于我国国情,要体现党和政府的主张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兼顾各方面的需求,需要在各个需求之间找准平衡点。
以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为例,减除费用标准多少才算科学,税率结构怎样制定才算合理?这既是一个国计问题,也是一个民生问题;既要尊重相关部门从我国国情出发进行分析做出的科学结论,也需要考虑广大群众的现实感受,在利国和利民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使其既有利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又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公民责任感,还有利于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尊重民意,体现科学,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之间找到平衡点,这是个税法修改带给我们的启示,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基本准则。
新闻背景
2011年4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5月10日和20日,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了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代表对草案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就草案的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6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