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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草案二审删“两高”车船加税规定(图)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2月23日17:55


  2月2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车船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与初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降低了车船税的税额幅度,乘用车排气量1.0升以下的,为60元至360元不变,1.0以上至1.6升的降至300元至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的降至360元至660元。中新社记者 廖攀 摄

  中新社北京2月23日电 (记者 周兆军 郭金超)车船税法草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删除了对“两高”车船即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收车船税的规定。专家指出,删除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在实践中出现“用钱换排污权”的案例。

  车船税法草案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时规定,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一些常委委员、专家、地方提出,由国务院规定车船税的减免是可以的,但不宜由国务院规定加收车船税,且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难以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宜瑜在分组审议中就提出,“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的说法不太合适。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应该严格禁止使用,不能用税赋来调节,不应鼓励用交税置换排污权。还有一些常委会委员也提出了类似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介绍,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收车船税的规定。

  此外,草案一审稿对游艇的适用税额没有作明确规定,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一些常委委员就此提出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相关部门研究认为,鉴于游艇的长度与价值基本呈正相关关系,建议在车船税法所附税目税额表中规定,以游艇长度作为计税依据。

  为此,草案二审稿规定,游艇以长度为计税依据征收其车船税,税额幅度为每米400元至2000元。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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