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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翁20年后再次猥亵幼女 3年内禁接触幼女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6月29日13:50
  曾是小学校长的郑某某,因猥亵幼女丢了工作还被判刑。20年后,年逾七旬的他又犯老毛病。日前,闽侯县法院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内单独接触幼女。

  今年初,在闽侯县荆溪镇一工厂当会计的郑某某,见同事年仅10岁的孙女在玩耍,将小女孩骗至屋内,强行猥亵。事后,郑某某很快就被抓获。

  办案人员调查发现,早在20年前,身为闽侯某小学校长的郑某某,利用给学生辅导功课的机会,猥亵了多名小女孩。为此,他不仅失去了工作,还被法院判刑5年。谁知20年后,他又犯了老毛病。

  闽侯县法院鉴于郑某某年事已高身体不好,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考虑到他先前已犯过同样的错误,为防止他再次危害社会,遂作出适用禁止令的决定。

  何为禁止令?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因此,“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它将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记者 陈鸿星 江静)

  作者:陈鸿星 江静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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