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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原副市长朱少中受贿滥用职权 获刑13年

来源:中国网
2011年07月01日16:26
 


  中国网先锋中国讯(全媒体记者格祺伟 记者张桓瑞 通讯员陈政)6月30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对原湘潭市副市长朱少中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朱少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朱少中,男, 1965年6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86年7月参加工作, 2002年12月任湘潭县委副书记、县长,2006年5月任湘潭县委书记,2008年1月任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厅级)、湘潭市第13届人大代表(2010年1月25日批准辞去)。

  朱少中任湘潭副市长期间主要负责协助分管农业、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农机、畜牧水产、林业、水利、韶灌、水文、气象、移民、供销、扶贫、民族宗教、老龄、县域经济方面的工作。分管市农办、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市林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农机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供销社、市移民局、市老龄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等单位。联系市残联、市计生协、雨湖区。

  2010年1月6日,据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消息,湖南省纪委对涉嫌违纪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朱少中进行调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2月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2月5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8月27日移送起诉。

  经该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利用担任湘潭县县长、县委书记、湘潭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齐建平、李耀林等14人在变更土地规划、承揽工程、招商引资、金融贷款、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的财物贿赂共计人民币163.5万元、美金5.1万元(折合人民币33.7875万元)、价值4.2万元的住房一套,总金额201.4875万元。另查明,2005年,朱少中利用职务便利,超越职权,擅自批示为湘潭“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桥”项目减免报建费871.3279万元。

  法院认为,朱少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朱少中超越职权,在未经集体研究的情况下,干预政府工作,擅自为重点建设项目减免报建费,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朱少中在因涉嫌滥用职权而被湖南省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的事实,对其受贿犯罪部分,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其他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UN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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