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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规定出租房消防标准不达标不能出租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7月04日11:09
  中广网金华7月4日消息(记者张国亮 通讯员邹宁浩)浙江省金华市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动员会近日公布了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金华市政府决定,将参照这一标准,对市区居住出租房实行“红、黄、绿”等级管理。被亮“红牌”的,禁止出租、承租。

  金华市的该标准规定,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设置生产车间和仓库;设有经营场所的,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实体墙和耐火楼板将居住部分与经营场所完全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居住出租房屋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消防部门表示,这两条规定旨在杜绝“三合一”场所和人员过于密集。 一般每层设两部楼梯。该标准规定,居住出租房屋每个楼层应至少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但符合某些条件的可设一部。居住出租房为3层及以上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金属拉梯。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3层及以上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等影响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的设施。

  另外,出租房屋每层至少配备两只4公斤的干粉灭火器。居住人数超过30人的出租房屋,应在公共走道和房间内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单间居住人数5人以上(含5人)的房间,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居住出租房屋超过2层的,3层以上每层要配置逃生绳。居住人数超过10人的,还应安装缓降器或逃生软梯。居住出租房屋应当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逃生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设施。

  居住出租房内的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得使用花线或单股线,不得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线路敷设应采用PVC阻燃套管保护。 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得使用“热得快”、电暖器等电热器具,不得设置厨房(灶间),不得使用明火。厨房(灶间)应当独立设置。居住出租房屋内不得使用、存放烟花爆竹、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作者:张国亮 邹宁浩
(责任编辑:UN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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