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从(山西)省公安厅获悉,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各类犯罪在逃人员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犯罪在逃人员于今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甚至免除处罚。
4部门发布的《通告》限令,有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贩毒,盗窃,诈骗,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枪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拐卖妇女,拐卖、拐骗儿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和其他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经济犯罪等各类犯罪在逃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其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只要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视为自首。在限期内自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通告》明确提出,凡是能够主动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能够主动检举、揭发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在逃人员,有立功表现的,视立功的大小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监所的在押、在教人员,凡是能够主动检举揭发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在逃人员有功者,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减刑、减教。
在通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将采取有力措施,将其缉捕归案,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凡为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伪造、毁灭证据,为犯罪人员提供隐匿场所、交通工具,资助财物以及提供其他条件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通告中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犯罪在逃人员线索,动员、规劝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案件有功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希望所有犯罪分子的家属和亲友,要深明大义,不误时机,迅速规劝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理。凡对执法人员或检举揭发人员进行阻挠、威胁、打击报复的,依法予以严惩。(记者 杨晶 实习生 张晓宇)
作者:杨晶 张晓宇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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