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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委回应为高干女开绿灯:竞岗行文有瑕疵

来源:现代快报
2011年07月06日06:12

  去年10月开始,南京市农委成立市农林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并在系统内进行竞争上岗。大半年过去了,人员尚未定岗,却先有人提出质疑。“报名条件是委属事业单位在编干部,为何却有一人是工人身份也被录取?为何淘汰两名进入前15名的考生,而录取另两名分数更低的考生?”举报人还称,那名工人身份的职工,父亲是“省主管部门副厅级领导”。对此,南京市农委一一回应,承认竞岗方案在行文上存在瑕疵,而所谓的“省主管部门副厅级领导”实际是一名处级干部,并且五六年前就去世了。

  快报记者 常毅 实习生 袁竹涵

  质疑1

  她没竞岗资格却被录用

  因为她是高干子女?

  去年10月,南京市编委批准市农委成立市农林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并公布了《市农林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部分工作人员竞争上岗的实施方案》。南京市农委人事处袁处长解释说,竞岗的有15个名额,竞岗人员为委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干部。这些,在方案中都进行了说明。

  去年11月,竞争上岗工作开始。因为如果能进入这个新单位,将有机会参照公务员管理,所以不少人参与竞岗。这其中,就有人事处工作人员王某,她通过了考试,并被录用。而遭举报的,也正是她。“她是工人身份,而方案规定的条件是在编在职干部,她为什么能被录用?”昨天,一名自称姓李的市民如此反映。

  李先生说,王某长期被借用在市农委人事处,其父为省主管部门副厅级领导。李先生质疑,农委这样做,是为“高干子女”开绿灯。

  [回应]

  竞岗方案行文有瑕疵

  高干子女?没这回事!

  “这个事情,几个月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事局就已经调查过了,也给投诉人做过政策解释了。”昨天下午,南京市农委人事处袁处长就李先生的质疑,一一进行了回应。他说,此次竞岗,农委系统内另一名员工也参加了,考了15名,但没被录用,并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据介绍,王某确系人事处一名工作人员,身份为工人,十几年前就进入系统工作,目前编制在种子站,因为农委处室人手不够,才借用来的。王某于2008年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聘用在管理岗位,执行的是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当初竞岗时,我们也觉得她身份不是干部,把握不准,于是请示市人社局,答复是目前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可以参与竞岗。”

  不过他承认,竞岗方案在行文上存在瑕疵,“‘在编在职干部’改为‘在编在职人员’就好了,就不存在这些问题了。”

  对李先生关于王某是“高干子女”的说法,袁处长认为是没有根据。“她父亲不是什么省主管部门副厅级领导,只是省农林厅一个处级干部,2005年前后就去世了。”

  市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王某是工勤技能岗位,“但工勤人员不是工人。”并且,王某已经取得了专业技术职称,根据《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第27条规定,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应具备任职岗位规定的条件。而第20条则规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综合考虑人员资历、承担责任、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准入条件等因素,制定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具体标准。

  质疑2

  为何高分的被淘汰

  分低的反而被录取?

  李先生质疑的第二个问题,是市农委“为了确保某下属单位能被录取两人,将考分为70多分进入前15名的两位考生淘汰,而将考分仅有40多分名次为40名左右的两名考生录取。”他认为,此做法明显违反了江苏省事业单位考试中竞争、择优的规定。

  [回应]

  公布方案时就已说明

  对此,袁处长表示,确实有前15名的考生被淘汰,而录用了分数更低的两人。“这个在竞岗方案公布时,就已经说明了。”在方案中,记者看到这样一句,“考虑工作的连续性,确保从市植保植检站和市林业站分别录用2人。”袁处长解释说,李先生所指的分数较低的两人,说的正是这个。因为要将原植物检疫站和林业站的有关植物(森林)检疫的职能划入新成立的执法总队,并分别从此两单位划入人员编制,考虑到工作的连续性,所以在竞争上岗的方案中明确规定,要从这两个单位优先录用二人,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因为职能要跟着编制走,并且这四个岗位的职能需要专业资质。”由于此次竞岗中,市植保植检站和市林业站只有2人进入了前15名,另外两人没能进入,但根据事先公示的方案,就进行了优先录取,这才导致有原排名前15的考生未被录取。“另外,本次竞争上岗15名被录用人员最低分为65分,没有40多分的。”

  这是什么性质的竞岗?

  市人社局:内部竞岗,单位有自主权

  市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之前已经接待过关于此事的投诉人,并做了政策解释。“农委这次是单位内部进行的竞岗,并不是对社会公开招聘,单位有自主权。按规定,我们不进行干涉,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交由农委人事处处理。”

  由于李先生多次反映,3月31日下午,市人社局分管局长和省人社厅事业单位管理处、市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处以及市农委人事处负责人与其进行了集体见面谈话,进行了政策解释和情况说明,并表示希望他“全面、客观、正确地学习理解有关政策文件”。

(责任编辑:UN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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