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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者权益:保监会规范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7月06日14:50
  新华网北京7月6日电(记者李延霞、王文帅)投保前保险营销员笑脸相迎,投保后却不闻不问,理赔时更是左右推脱,这恐怕是不少保险消费者遇到过的情况。不过,这一现象有望得以改观。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保险条款和合同、业务宣传材料、年金保险、犹豫期、销售佣金、保单贷款、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凸显整治人身险领域经营不规范现象、维护消费者权益之意。

  《通知》对营销员销售佣金的规定最受关注。保监会规定,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标准,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而且缴费年限越长,业务员首年佣金比例越高。例如同样一款死亡保险,如选择10年以下缴费,首年佣金比例不得超过25%;若选择20年及以上,首年佣金比例可高达40%。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其实监管部门对佣金提取比例一直就有相关规定,但由于业务竞争的需要,保险公司在实际执行中经常突破限制。此次监管部门明确规定佣金的提取上限,主要目的在于控制费用成本,维护消费者权益。

  也有专家认为,从佣金比例的差异可以看出,监管部门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期缴的保障型业务,这将有助于产品结构调整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市场上保险产品的缴费方式包括趸缴和期缴。趸缴即一次性付清保费,期缴是指分期支付保费。趸缴是寿险公司经营短期见效的有效手段,短期大量的保费能够缓解现金流状况,提高市场地位,因此备受保险公司推崇。然而趸缴产品的保障期限短,保障功能也不够全面,真正能够凸显寿险保障功能的是期缴保障型产品。

  业内人士表示,在保险结构调整的基调下,近年来保险公司着力在趸缴和期缴业务之间进行调整,但由于产品创新能力、销售队伍建设等方面相对滞后,这种调整多少要经历一些阵痛。

  庹国柱同时指出,该规定是否能够解决当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佣金提取不规范现象还有待观察,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支付佣金。

  此外,《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向营销员支付佣金应充分考虑营销员对投保人的服务品质,应通过对首期佣金、续期佣金以及支付期限的合理调节,提升营销员在保单存续期间对投保人的服务水平。

  在保险业,为避免业务员满足于续保业务“吃老本”,很多保险公司的续保佣金与首次佣金相差很远。这就导致保险营销员对佣金贡献率不高的老客户缺乏服务的积极性。

  专家指出,新规通过引导佣金与服务品质挂钩,有利于改善营销员提供售后服务却无法获得相应服务费的现象。不过,要让这一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具体的收入挂钩服务的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以此来提升保险营销人员的服务质量,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作者:李延霞 王文帅
(责任编辑:U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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