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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保缴费设10档 600多万“无保”人员受益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1年07月07日02:00
  《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新快报讯

  记者 潘芝珍 实习生 庞宇 通讯员 粤仁宣 报道 年满16周岁、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也将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内。备受瞩目的《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代拟稿)(下简称《办法》)昨日经省人社厅公布,并于即日起至7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为尚无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辟出一条制度通道,并明确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标准及养老待遇领取条件、待遇标准。据了解,广东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约600多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有100多万人。

  16岁居民纳入参保范围

  根据《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广东年满16周岁、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均在参保范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由城镇居民按一定标准缴费(从低到高设每人每年100-1000元10个档次,供参保人选择),政府给予参保人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由省市县各负担10元(珠三角地区由市县财政分担)”。

  参保人按规定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部分)除以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承担每人每月27.5元,其余部分,粤东西北地区省财政承担13.75元、市县各承担6.875元、珠三角地区由市县财政分担。

  对于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城镇居民,可不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新农保可并入城镇居民制度并行

  与《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比,记者发现广东《办法》在缴费标准、政府补贴等内容上并无大的变化,均实施个人缴费10个档次、政府每人每年补贴30元的标准而最终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待遇,也与中央的标准一致,为每人每月55元。按照中央政府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由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与新农保基本一致,《办法》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应将两者合并实施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他地区可结合新农保的实施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

  明年实现基本全覆盖

  据了解,广东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计划是:2011年下半年在第一、二、三批新农保试点地区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为使《办法》更加科学合理和更具可操作性,省人社厅欢迎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金融机构的社会保险专业人士、劳动保障工作者和广大居民朋友提出修改意见。

  意见表达方式

  群众可于7月22日前,直接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s://www.gd.lss.gov.cn/pub/gdlss/sy/index.htm)“通知公告专栏”提交,或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送省人社厅农村社会保险处。邮政编码:510030,电子邮箱:nongbaochu410@sina.com.cn,来信信封上请注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征求意见”字样。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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