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石家庄7月20日消息(记者杜震 通讯员丁力辛 马运涛)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刑事裁定,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建臣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王立杰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7月20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王建臣、王立杰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被告人王建臣,男,户籍地河北省雄县米家务乡八北村,暂住地河北省霸州市温泉小区南区13号楼1单元102室。
被告人王立杰,男,住安徽省临泉县瓦店镇房庄行政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立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建臣、王立杰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王建臣、王立杰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
被告人王建臣、王立杰合谋去云南省购买海洛因贩卖,并商定由王建臣出资,由王立杰联系庞保秋(已另案判刑)购买。2008年9月24日,王建臣、王立杰到云南省勐海县找到庞保秋,后王建臣让一直与其共同生活的王秀丽(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其银行账户汇毒资5万元。后由王建臣、庞保秋出资,王立杰、庞保秋向他人购得海洛因700克,王建臣等人将所购海洛因藏匿在电脑内,于同月30日在云南省昆明铁杆物流公司勐海分公司通过托运方式运往河北省霸州市。三人收到上述海洛因后,交由王秀丽贩卖,王建臣、王立杰、庞保秋获款共18万元,王建臣将其中9万元汇给庞保秋,另9万元存入自己的账户。
2008年10月下旬,被告人王建臣、王立杰与庞保秋经预谋后再次至云南省勐海县购买海洛因。王建臣支取了其与王立杰上次贩卖毒品所获的约9万元用做毒资,庞保秋亦出资,共同购5块海洛因。三人将所购海洛因藏匿在电脑内,于同月24日在云南省昆明铁杆物流公司勐海分公司通过托运方式运往河北省霸州市。同年11月5日,公安人员在霸州市将取货的王建臣当场抓获,并从其托运的电脑中缴获5块海洛因,共计1 740克。当日,公安人员在王建臣、王秀丽居住的霸州市温泉小区13号楼1单元102室查获海洛因465克、咖啡因615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臣、王立杰伙同他人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海洛因,并采取邮寄的方法非法运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建臣、王立杰贩卖、运输海洛因2440克,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然王建臣归案后坦白贩卖、运输海洛因700克的事实,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刑事裁定。
作者:杜震 丁力辛 马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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