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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状告高速交警 质疑高速公路限速60公里规定

来源:山西新闻网
2011年07月21日14:01

  对于大多数的车主而言,违章缴纳罚款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事,即便是不小心超速被抓拍,也只能自认倒霉,乖乖认罚。但晋城车主申广林就不认这个理,他在得知被处罚后,干脆把出具罚单的高速交警告上了法庭。“在他们眼里,我就是个刺儿头!但现在是法治社会,任何事情都得依法!”申广林告诉记者,自己的诉讼请求就是,撤销交警的处罚决定,退还200元罚款及其利息。他笑称“自己赢定了”,今年即将修完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远程教育课程的申广林,希望把这次诉讼作为自己的一份“毕业答卷”,“但最主要的还是希望规范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些司空见惯的与法相悖的细节,唤醒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促进我们法治社会的完善。”

  车辆年检被“卡”

  今年3月初,与往年一样,家住晋城市凤台街的申广林按时到晋城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年检手续。在晋城市车管所,他被告知所属车辆有一例超速50%以下的违法行为未处理而不能年检。

  “以前也有过同样的情况,一般都是在查证确属违章后,先缴纳罚款再参加年检。”在高速交警处,通过调取违章资料,申广林得知,自己车辆年检中的“拦路虎”是一个在晋阳(晋城—阳城)高速路段的违章记录。

  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资料,当时申广林驾驶的车辆在该路段的行驶速度是每小时78公里,而这段高速公路的最高限速为每小时60公里。“其实,这段路原本最高限速为每小时80公里,后来经过一次改造升级后,反倒是把最高限速降低到了每小时60公里。我缴纳的是高速路的通行费,享受的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的低速路服务,我还没有提出意见,你们反倒要罚款!”说起自己的遭遇,申广林觉得很是冤枉。但为了不影响车辆的正常年检,老申还是依照对方的要求缴纳了200元的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高速公路的最高最低限速,只要你达到了高速公路的设计标准,验收通过并正式开通运营了,就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执行。该《条例》第78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而晋阳高速最高限速60公里,也就是说,我必须每时每刻以每小时60公里匀速行驶,这本身就是与法律相冲突的且令驾驶人员无法实施的行政行为。这不是很荒唐吗?”老申在起诉书中用“江湖碰瓷”一词来形容交警部门的罚款行为,“只要你上了这段路,肯定违章!”

  缴纳罚款通过年检后,申广林将负责晋阳高速路段交通管理的山西省交警总队高速三支队一大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被告对其因超过60公里/小时最高限速而下达的罚款通知无效,并退还已经缴纳的200元违章罚款及所产生的利息。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已定于7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院方以案件正在审理不便透露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交警处罚有“据”

  晋阳高速公路1996年5月1日破土动工,1997年12月25日全线通车,东西走向横跨于晋城与阳城之间。记者在山西省交警总队高速三支队一大队采访时了解到,晋阳高速公路是一条特殊的高速公路,全长36.048公里,其中晋城至润城段为全封闭,全立交,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限速120km/h,润城至阳城段为混合路面,原先设计为二级公路,后山西省交通厅下发晋交科(1997)第510号文件,批准润城至阳城段为半幅高速公路,设计时速为60km/h,随后交通部门在该路段入口处设立了限速60的标志牌、车道变窄标志以及警示灯,提醒过往司机减速慢行。

  7月13日,记者在晋阳高速润城至阳城段看到,过往车辆并不多,虽然双向四车道的路面还算宽敞,但相对车道中间并没有设置隔离带。在混合车道起始处设置有车道变窄及限速60的标志牌。行驶在左侧车道,对面来车不时从旁呼啸而过。

  山西省交警总队高速三支队一大队大队长续淑军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续淑军告诉记者,晋阳高速公路在润城至阳城路段路面变窄,宽度仅为12米,道路呈“S”形走向,且车流量大,路况复杂,事故高发。在晋阳高速2009年、2010年的237起交通事故中,润城至阳城混合路段发生72起,超过事故总起数的30%。“这也是我们加强该路段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原因,如果该路段也像普通高速公路一样限速120km/h,我们认为是很危险的,是对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不负责任。申广林在这样的混合车道以时速近80公里行进本身就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而申广林并不认同这一说法,他认为交警部门对于相关条款是断章取义:“‘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并不是针对‘最高时速120公里,最低时速60公里’的总原则而言的,而是针对具体车道的最低限速而言的。这一点具体条款中规定得清清楚楚。”

  记者咨询山西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关专家后得知,高速公路在修建之初,根据道路的实际情况有一个设计时速,最终路面的限速,则由交通部门或者高速路的业主单位与交警部门协商后确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高速公路完工通车前,对高速公路进行验收,并根据设计的要求及路面的状况,在高速公路各路段设置行车速度的限速标志。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种道路、车型的最高时速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实际情况中会参考道路设计通行速度以及既往交通事故发生情况确定最终的最高最低限速。一般来讲,事故多发地则应该在法定和设计数值内进一步降低限速。另外,交通流量和道路的安全设施情况以及特定路段的交通环境也是影响速度限制的因素。

  想对惯例说“不”

  自称“刺儿头”的老申已经不是第一次挑别人的“刺”了。

  2004年8月、9月、10月,申广林在没有制定中国联通晋城分公司“联通在信”服务的情况下,被强行收费。申广林要求中国联通晋城分公司停止侵害,并公开登报道歉。遭到拒绝后,申广林与另外15名晋城市的联通用户向当地法院提起了集体诉讼。

  2009年10月,因为对煤气公司统一更换的煤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提出质疑,最终促使晋城市煤气管理处对相关公司作出立即停止销售同类产品,并处罚款1万元的处理。

  申广林表示,自己只是一个法律意识比较强的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受到一些不公平的对待,一个普通公民能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法治社会最直观的衡量标准。我希望通过我的诉讼经历,唤起每一个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

  在对高速交警的此次诉讼中,较真的老申认为,自己经常驾车通过晋阳高速,“其路况并不算差,只是因为该路段原先设计的是普通公路,虽然有关部门发文批准其为半幅高速公路,无论该路段的所有者还是管理者,都是按照高速公路标准收费管理的,但其实际硬件条件并没有达到高速公路的要求。”坚称自己“交高速路钱,行二级路车”的老申,此次并没有将晋阳高速路的经营方列为被告,但他同时认为经营方也存在“收取与服务不对称的过路费”的问题。

  申广林在起诉书中认为,交警部门以非现场处罚方式对其处以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违法。“简易程序,也叫当场处罚程序。当场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非当场处罚就不叫简易程序。”

  为证明其违法行为属实,交警部门曾向申广林出示过一张记载有车辆违法信息的照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规定: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备应记录机动车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完整过程图片,采集不少于两幅不同时间或者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因此,我认为:被告以一张照片来认定我所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有超速行为是有瑕疵的,是典型的证据不足。”

  同时,申广林在起诉书中对高速交警三支队一大队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也提出了质疑,“法律规定,只有设区的市或者同级的公安交管部门具有高速公路执法资格,而高速交警三支队一大队不具备独立执法资格,至少它是无权出具罚单的。”

  纠结的高速路

  2010年12月24日,随着太原至佳县高速公路的建成通车,山西全省高速公路突破3000公里。“三纵十一横十一环”的高速公路网规划,让出行不便的山西人对未来充满了期待。从太旧高速起,到大运高速建成通车,从省会太原到地市均实现了3小时高速通达。2010年,随着包括忻阜、闻垣、太佳的十几条高速公路在山西境内全线贯通。一年时间,我省高速公路新建里程就达到1037.2公里,建设速度全国第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速路经历了近30年的飞速发展。与此同时,过高的收费、与收费不相匹配的服务以及建设管理中的制度缺陷使其广受诟病……

  今年4月1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曝光高速公路收费乱象,称部分收费期限超过50年。其中,目前仍在收费的广深高速仅用16年收费300亿元,这个数字将近当初前期投资的两倍。前不久媒体报道,2010年19家上市高速公路公司八成毛利率超50%,最高达88%。路桥收费业已经超越房地产和金融成为国内第一暴利行业。

  与此同时,有关高速路的诉讼也不时见诸报端:

  2004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宋德新告河南高速“高速公路不高速”,最终败诉。

  2005年8月,律师庞标经由京津塘高速去天津办事,路遇车祸被堵1个多小时。随后将华北高速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对方返还一半通行费。结果同样败诉。

  2009年3月,律师郑吉泉将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其经营的济南绕城高速,短短的几公里路程要收费10元涉嫌违规。法院最终没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2010年3月5日,律师李建军从邢台到石家庄100公里的高速路程,因为塞车走了12个小时,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河北省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退还原告全部高速费20元。

  2010年7月,因在广深高速路行驶途中无法加油导致车辆抛锚,律师赵绍华将广深高速管理方告上法庭,指其“提供不合格商品”,要求减免收费,但一审败诉。

  2010年9月,东莞市民肖建华在广深高速上遭遇拥堵,29.6公里走了近两个小时。肖建华通过代理律师要求广深高速承担堵车责任,并退还20元路桥费。同样败诉。

  2010年12月,因为连霍高速潼关至临潼段施工,使从此经过的车辆被迫以时速30公里的速度前行。吴女士认为高速公路仍然收取通行费的行为违反等价有偿原则,一纸诉状将陕西省交通厅诉上法庭。结果败诉。

  虽然大多数的诉讼都以败诉告终,但由此折射出的高速公路管理及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却足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本报特稿转载必究

  本报记者 姜军旗 文/图

(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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