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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新车被盗保险拒赔案宣判 车主获得全额赔付

来源:云南网
2011年07月22日15:02

  车刚买一个月就被盗,车主李先生获得全额赔付;判决指出—— “新车未上牌前保险不生效”是霸王条款

  花17万余元买来的新车只用了一个月就被盗,李先生大呼倒霉。可是他没想到,更倒霉的事情还在后头——保险公司说,李先生虽然买了车险,但新车还没有上牌,所以拒绝赔偿!为此,李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

  昨天,李先生从五华区人民法院领回了此案的判决书。他赢了这场官司。

  纠纷

  新车没上牌就被盗

  保险公司拒赔

  去年12月,李先生花17万余元买了一辆“起亚”牌多用途车。新车落户前,他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盗抢险等。

  不幸的是,今年1月4日,李先生去呈贡办事时遇到了偷车贼,买回来还不到一个月的新车丢了。事发后,李先生及时报案,并通知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采取回避的态度。之后警方一直没有破案,被盗的车辆也未能追回。

  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却告诉他“车辆还没有办理正式号牌,盗抢险没有生效”,拒绝赔偿。 李先生一怒之下诉诸法律,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盗抢险,赔偿其损失174800元,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今年7月4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警方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证明案件至今未破,车辆也未追回。对于张先生的诉求,被告的保险公司表示,李先生车辆的车损险确实是由公司承保的,但是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而李先生的车辆在被盗时尚未领取正式号牌,公司因此认为“双方的盗抢险保险责任尚未生效”,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

  “新车无牌出险不赔”

  属霸王条款

  经审理,五华法院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先生的车辆尚未登记正式号牌前,车辆盗抢险是否生效?法院认为,在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时,车辆尚未登记号牌,保险公司明知此情况,也未提出异议。按照一般投保人的理解,保险自保单发出之日就应当开始生效。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保单中特别约定栏内注明:“全车辆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该特别批注仍是以加盖条章的形式盖于保险单上,仍属于“格式合同”的条款(俗称霸王条款)。而且,该条款的内容实际上缩减了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限,免除了保险人的部分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该条款无效。

  法院据此认为,“新车无牌出险不赔”的条款无效,对合同双方没有约束力。法院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的购置价格174800元进行全额赔付。

  律师

  这个判决

  是给所有车主的好消息

  昨日,记者联系了李先生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他表示,目前在全国各地,多个新车被盗保险拒赔案均获得胜诉,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定了“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而且,此案是云南首例新车被盗保险拒赔案,它的胜诉无疑开了一个好头,是给广大车主的一个好消息。

  张宏雷说,“新车无牌不赔”的霸王条款存在已久,保险公司单方面打印和控制的文本,在保险单上仅仅有保险公司的签章,既没有告知投保人需仔细阅读,也没有提示和告知应注意的具体事项,让投保人忽略了这样一个免责条款的存在。车主需要注意这种情况,明明白白维权。(刘玲)

(责任编辑:ne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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