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7月23日专电(记者许祖华)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2日通过的《陕西省价格条例》中规定,制定、调整与城乡居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等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条例规定,制定、调整与城乡居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严格控制其利润率。同时,应当考虑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可以采取价格优惠、价格补贴等对低收入群体予以扶助。对因执行政府惠民价格政策造成亏损的经营者,政府应当给予价格补贴。
条例规定,粮食、猪肉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收购价持续降低且降幅较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扩大收储、临时性价格补贴或者制定保护性价格政策等调控措施,稳定市场价格。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或者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适时向低收入群体发放基本生活费用临时价格补贴,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
作者:许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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