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阳原“一地二卖”谜局
一起普通的土地民事纠纷,惊动了四级纪检机关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俊杰
一辆万吨级的重载列车躺在大秦运煤专线上,等着煤炭装入它庞大的肚子,几个穿着反光服的工人,伴着轰鸣的机器声,挥汗舞动着铁锹。
大秦铁路自山西省大同市至河北省秦皇岛市,是中国西煤东运的主要通道之一,也是世界上年运量最大的铁路线。
背靠这条线,过去几年,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通赢煤炭销售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通赢公司)通过煤炭加工差价大赚其钱,成为这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纳税大户。也正是这条线,带来了危及该公司命运的土地纠纷。
通赢公司2003年拍卖所得的4宗位于大秦线周边的土地,又于2009年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再度被拍卖给另外一家公司。
两年过去,纷争未止。除所涉公司外,地方政府、法院、纪检机关、国土部门、银行都牵涉其中。
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口中院)办公室主任汪海鹰对《瞭望》新闻周刊表示,针对该土地纠纷,中纪委已责成河北省纪委、张家口市纪委进行调查。阳原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张存英亦对本刊记者表示,县里也在调查此事。
通赢公司董事长苏建青说,一起普通的土地民事纠纷,惊动了四级纪检机关,复杂程度可见一斑。
拍卖
这4宗土地位于大秦线周边,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分别为“阳国用”01264号、01265号、01267号、01269号,面积约为14万平方米,原本属于华南煤炭销售运输有限公司阳原公司(下称华南公司)及与其合作的一家公司。
2002年,华南公司将这4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机走线、铁路专用线等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张家口分行。
华南公司法人代表徐中远及相关知情人士告诉本刊记者,从2000年到2002年,华南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宋久生,在此期间,公司资不抵债,经营状况每况愈下。
其时华南公司欠建行张家口分行总计两千多万元借款本息,建行张家口分行多次上门催债未果,遂提请诉讼。
2003年11月,张家口中院判决要求华南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偿付欠款,逾期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变卖抵押物优先还款。
2003年12月,建行张家口分行将华南公司抵押的4宗土地使用权对外拍卖。通赢公司以360万元竞拍购得。
随后,阳原县政府为通赢公司办理了4宗土地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旧证被县政府收回作废。
正当通赢公司经营这4宗土地之时,意外不期而至。
苏建青告诉本刊记者,公司在办理2005年年检手续时,被告知那4宗土地使用权证已被阳原县政府宣布作废。
2005年11月8日,阳原县政府在《张家口日报》登报声明,2003年12月25日发放给通赢公司的4宗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事先并不知情的苏建青找到阳原县政府,讨要说法。
2006年7月26日,阳原县政府对通赢公司书面作出《情况说明》,称作废通赢公司土地证是“应张家口市纪委办案人员要求”。
阳原县国土资源局亦回应通赢公司说,张家口市纪委在调查通赢公司土地证时,认为华南公司拍卖转让给通赢公司的土地等资产属违法行为,要求阳原县国土局收回已下发的4宗土地使用权证书。
插曲
张家口市纪委所指拍卖违法行为,后来得到了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的认定。
2007年5月,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下发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建行张家口分行经办人刘某、陈某在处置华南公司抵债资产中,实施了诸多违规行为,包括不按程序拍卖,“将抵债资产以360万元的低价出售给王芳实际控制的通赢公司”、“将四宗土地的使用权无偿送给通赢公司”等。
这份刑事判决书还提到两份《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价相同,但时间为2003年11月28日的不包括4宗地,时间为2003年12月9日的包括4宗地。
两被告被判处滥用职权罪。而通赢公司合伙人、总经理王芳除遭司法机关调查外,并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王芳对本刊记者解释,建行张家口分行经办人在拍卖土地前找过通赢公司,通赢公司明确表示,全部抵债资产竞价360万元以下可以考虑。拍卖公告发出后,银行方电话通知通赢公司参与竞拍,但拍卖公告上未列明拍卖资产明细。
王芳说,通赢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发现,该确认书上未包括4宗土地,因此,她要求必须明确将其包括在内,否则就不买了。
不久后,建行经办人刘某电话通知通赢公司,2003年12月9日将4宗土地重新拍卖。等通赢公司赶到拍卖地点时,拍卖已结束。就在结束之后,双方签下第二份《拍卖成交确认书》,通赢公司支付了360万元,获得包括4宗土地在内的抵押资产。
对于前述刑事判决书中的说法,王芳表示,建行张家口分行经办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通赢公司并不了解,“通赢公司是通过合法手续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并且,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文件确认张家口建行将土地拍卖给通赢公司的行为无效。
针对此事,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表示,严格来说,在拍卖现场结束之后再补充成交确认书,不符合规定,拍卖应在竞价过程中实现,但前述拍卖行为,无人对此提出无效;2005年11月通赢公司土地使用权证被撤销,也并不是因拍卖无效而撤销,而只是阳原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且没有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被拍卖
2007年10月,阳原县政府工作人员告知通赢公司,4宗土地已被张家口中院查封。
查封被执行人为华南公司,查封申请执行人为北京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万荣公司),万荣公司与华南公司存在债务关系。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万荣公司的现任法人代表为于鹏。据知情人士介绍,于鹏是宋久生执掌华南公司时期的员工。根据工商登记显示的地址与网上公布的电话,本刊记者都未能找到万荣公司及于鹏。
4宗土地被张家口中院查封后,通赢公司当即提出执行异议。2007年12月,张家口中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理由是阳原县政府已于2005年11月将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2008年3月,阳原县政府再次对通赢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根据你们公司多次要求,我们对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废的公告进行审查,发现该内容未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该公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此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问题,待有关机关、部门依法处理并作出决定后,另行通知。”
江平说,从阳原县政府的解释来看,此前声明显然违反了程序性规定,属于越权;而后来宣布无效之后,土地使用权就应该归还给权利人,情况说明则提出权属问题另行通知,“一方面说这个无效的决定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又是按有效的来作决定,这是个很大的问题。”
通赢公司没有等到县政府的“另行通知”,等来的是又一次拍卖,这一次是“被拍卖”。
2009年7月,张家口中院委托拍卖公司将4宗土地进行拍卖,是年9月,万荣公司以1680万元竞得。12月,张家口中院给阳原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将华南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过户给万荣公司。
事发之时,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华南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今年7月20日,华南公司法人代表徐中远告诉本刊记者,直到2010年1月,也是事后知情的通赢公司人士找到他,他才知道之前作废的4宗土地使用权证,再次回到了华南公司后,又被拍卖给了万荣公司。
徐中远说,即使这四宗土地不属于通赢公司,也不应当作为华南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用来执行,“华南公司早就不享有以上四宗土地使用权的任何权益,张家口市中院将前述四宗土地当成我公司财产查封、拍卖是错误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法院的执行标的必须是被执行人依法可以执行的合法财产,华南公司的土地证已经作废归档,有关证书自动失效。即使通赢公司四份土地证作废了,华南公司的4份土地使用权证也是无效的。张家口市中院将其当成是华南公司财产拍卖时,还绕过了建行张家口分行,侵害了后者的权益。
悬案
收到张家口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阳原县国土资源局并未急于执行过户。
2010年4月13日,阳原县政府给张家口中院出具书面函,又使此案生出另一个枝节,即原来4块涉案土地使用权仅有1块归华南公司享有,另3块为与其合作的另一家县属国企享有,因此,阳原县政府建议,“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予登记”。
张家口中院并未就此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1年5月26日,通赢公司二十多名员工代表到张家口中院上访,中院协调县政府,由县政府出面口头承诺暂缓土地使用权过户。
7月13日,本刊记者实地探访之时,汪海鹰表示,主管负责人不在,且纪委正对本案进行调查,暂时不便接受媒体采访。
7月14日,本刊记者见到阳原县政府分管土地的副县长刘锋与分管煤炭资源的副县长赵爱民,两者均以对情况不熟为由,没有正面回答提问。
7月20日,本刊记者拨通张家口市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市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协调小组组长郭江的电话,郭表示,现在正在开会,采访需向上级纪委了解情况,然后匆忙挂断电话。
阳原县政府知情人士对本刊记者透露,张家口市纪委的办案人员当初来查办该案,查完了后,出现上访,于是省纪委又派人查办案人员。在此过程中,阳原县国土局、建行张家口分行、中院也有相关人员被处分。
现在距暂缓过户承诺又过去近两个月,苏建青说,中院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像一把利剑,悬在通赢公司及上百名员工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