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二女儿回忆母亲临终遗言如今还没有实现数度哽咽 见习记者刘天麟 摄 |
来源:济南时报
本报记者 陈彤彤 通讯员 蔡若愚
一济南老人因病离世后,其身后却留下不少纷扰,其三个子女不仅因为老人的一份遗嘱而闹上法庭,连老人的骨灰盒也被一并依法查封。25日,此案在历下区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该案也是全国首例“骨灰盒查封”案。
老人吉芳去世前,曾由律师见证、代笔立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平均分配给两女一子,但附加的一个前提条件是,“逝后葬于济南玉函山公墓,如有继承人不按此执行将取消其继承资格”。虽然吉芳老人的两个女儿愿意遵照母亲的遗嘱安排后事,但老人的儿子却质疑遗嘱真实性、拒绝交出骨灰盒存放证,执意将骨灰送回老家与父亲合葬。协商不成,姐弟们最终选择走上法庭。
【临终遗嘱】先安葬才能分遗产
吉芳老人去世前住在历下区。1953年,其结婚生有一女吉霞。1957年离婚后与吕某结婚,生育一子吕朋、一女吕杰。2008年7月18日,吉芳觉得自己身体不适,便找来两名律师。由其中一位见证,一位代笔立下一份书面遗嘱。
遗嘱中载明,“济南市历下区某小区房产是我的个人财产,我只有3个法定继承人:两个女儿吉霞和吕杰,一个儿子吕朋。我现在住院需要医疗费,决定将房子卖掉,款项存入银行由吕杰和吉霞共同保管,共同取款,用于我的生活开支、医疗费和在玉函山购买墓地以及处理我身后事宜。”
与此同时,老人还附加了这样一项条款,“剩余款项在我葬到玉函山公墓后由3个继承人平均分配,但是如果有继承人不按照将我葬在济南玉函山公墓这一条件执行,则取消其继承资格,遗产由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以上是我真实意思表示。”
2008年10月,吉芳老人去世后,吉霞和吕杰正打算遵照遗嘱安葬骨灰,却遭到了吕朋的极力反对,原因是吕朋希望按照老家习俗,将母亲骨灰送回老家与其父亲合葬。
【闹到法院】骨灰盒被依法查封
2010年,原告吉霞、吕杰在历下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吕朋按遗嘱与原告共同将母亲的骨灰安葬于玉函山公墓;如被告拒不履行遗嘱中的安葬义务,则由两原告吉霞、吕杰安葬,相关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吉霞、吕杰最担心吕朋趁机转移母亲的骨灰盒,“如果是这样,即便打赢了官司我们还是未能完成母亲的遗愿”。最终,历下区法院应原告申请,依法对吉芳的骨灰盒进行了查封保全。
【庭审现场】姐弟庭上激烈交锋
25日,庭审现场。坐在原告席上的两位中年女子吉霞和吕杰和坐在被告席上的中年男子吕朋,始终没有任何眼神交流。实际上三人正是“一奶同胞”,母亲同为老人吉芳。
两位姐姐吉霞、吕杰始终斥责弟弟吕朋不孝,认为正是吕朋未能按照母亲的临终遗嘱去做,导致“母亲灵魂迟迟无法安息”。
为此,当法官询问为何吉芳老人执意要安葬玉函山公墓的理由时,吕杰则回答,“因为我的姥姥、姥爷,及我母亲的很多娘家亲属,都葬在玉函山,所以母亲在临终前,有这种强烈的意愿。”
身为被告的吕朋则认为,他之所以执意将父母合葬,也是基于世俗做法,“我的父亲1999年去世后,安葬回老家齐河。现在,将母亲的骨灰送到齐河,与父亲合葬,才是最合理的。”同时吕朋指出,其母亲吉芳在临终前,始终与自己居住在一起,“母亲如果想要安葬在玉函山公墓,为何从没跟我提起,为何要背着我立下遗嘱?”
虽然经过一番庭上激烈交锋,两位姐姐甚至拿出了遗书及录音等佐证,但吕朋仍不认可。最终,在法官的劝导下,原被告双方终于表示愿意接受再次调解。
【法官释疑】为何查封骨灰盒
本案主审法官阮斌介绍,本案第一次诉讼中,吉芳在生前立有遗嘱,要求继承人在将其骨灰安葬于济南玉函山公墓后,方可对其遗产进行继承。这就是说,这份遗嘱属于附加前提条件的遗嘱。这份遗嘱并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如果该遗嘱真实,那么它就是一份有效遗嘱。
与此同时,该遗嘱的执行过程也有先后顺序,需要条件具备后才可以开始财产继承,但被继承人的骨灰现仍寄存于殡仪馆,是否可以安葬于济南玉函山公墓及安葬时间未能确定,尚不具备遗产继承的条件。从尊重逝者遗愿、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维护亲情关系的角度出发,法院依法及时对吉芳的骨灰盒进行了查封保存。(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