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对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履行,否则对己不利。(资料图片) |
拿到了几十万元的卖房款,周先生仍没将房子移交给买主李女士使用。周先生更是说,李女士迟迟未付清房款,结果房价涨了,自己按当初的价格卖,亏了。
无奈,李女士状告周先生。最后,法院根据双方的合同,判决李女士赢。
付了钱房也过户了 卖方就是不交房
李女士家在泉州市区,周先生老家在惠安。他们的争议,源于一套房屋的买卖。
周先生在丰泽区仕公岭立交桥边瑞峰花苑有套房子。去年7月23日,周先生和李女士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当天李女士就支付了1万元定金。去年8月10日,双方签订了《房产转让经纪合同》,约定周先生名下的房产以54.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女士;李女士在合同签订之日需支付首期购房款18.2万元,并于该日期之前向银行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贷款。同时合同中还提到,周先生在收到全额购房款之日应将房产交付给李女士。
依照约定,李女士支付给周先生定金1万元及首期购房款18.2万元。去年8月25日,双方来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主人成了李女士。之后,李女士以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贷款35万元,于今年1月14日,将钱款汇到周先生的账户。至此购房款已全额付清。
令李女士想不到的是,虽然付清了50多万元,但周先生就是不将房屋移交给他使用。
无奈之下,她将周先生告到丰泽区法院,要求周先生移交房屋。
称买方有错 空口无凭输了官司
成为被告,周先生觉得自己并非不想交房,他认为,错在李女士。他称,李女士未及时付款给他造成损失,且后来李女士同意另付3万元购房款,也未兑现。
话虽这么说,周先生没就此提出反诉,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针对周先生的辩解,李女士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这简直是无中生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女士向周先生购房,已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李女士现要求周先生履行交房义务的诉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周先生在判决生效10天内将诉争房产腾空交付给李女士。宣判后,周先生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周先生上诉称,双方签订合同时就有约定,李女士在房产过户后10日内就应付款给周先生,但是她未能及时付款,导致房屋涨价,给他带来经济损失。他还称,合同签订后房产中新增了一个约8平方米的阳台,且李女士同意另行支付3万元给他。
但李女士的说法又与周先生截然不同。她说,拿到房屋产权证后,由于周先生的不配合,造成银行贷款迟迟未能批准。而新增的8平方米阳台,李女士称阳台是周先生利用采风口自行搭盖的,是悬空的,她并没有答应支付3万元给周先生购买这个阳台。而且这个阳台是在合同签订之前搭盖好的,并不是在合同签订之后搭盖的。
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周先生所说的由于未及时付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同意另付3万元房款,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李女士对其予以否认。最终,法院驳回周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黄墩良 实习生 肖容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