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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被罚款质疑执法程序不当 怒告交警大队(图)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年07月28日04:13
质疑执法程序不当司机怒告交警大队
      “之所以要状告东城交警,不是为了被罚的100元、被扣的3分。只是希望引起办案交警的重视,在其办案的过程中,程序规范,办案公平合理,要让受罚者心服口服,而不是不明不白。”原告赵某如是说。

  司机:当时出警的交警未出示任何证件,只简单询问、勘察后就开了处罚书

  交警:处罚书法律依据充分,且案件适用简易处理程序,是否示证还需核实

  本报讯 (记者刘满元)的士司机路边违章落客,而后突然起动,小轿车右拐刹车不及,引发两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来到事发现场,事主称,当时交警未向两当事双方出示任何证件,只是稍稍询问两位当事人事故发生经过,而后简单勘察现场后,坐上警车便给其中一当事司机赵某开出“罚100元,扣3分”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事后,司机赵某认为,前来处理该事故的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城大队两名交警执法程序不当,将东城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该案昨日上午开庭,法官未当庭宣判。

  事发:转弯时与的士相撞

  据原告赵某介绍称,今年4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他驾驶小轿车右拐要转入单位大门过程中,被一辆原本停在路边落客后突然启动的的士撞上,导致双方的车辆轻微受损,无人员伤亡。

  “的士司机事后承认,当时乘客刚下车,他急于赶路,根本没有看前方是否有车辆在转弯,而是贸然启动,引发的交通事故。”赵某称,事故发生后,的士司机态度很好,主动道歉。赵某同时考虑双方车辆均购买了保险,他便同意不追究的士在此次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交由双方保险处理。

  在赵某与的士司机之间对事故责任没有更多异议之后,双方便主动将车移至一边。后因保险公司理赔的需要,赵某与的士司机又将其各自的车辆开至事发路段,还原事发后两车大概位置。

  原告:2名交警未出示证件

  在的士司机报警40分钟左右,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城大队的两位交警陈某、蒋某来到了事发现场。来到事发现场后,两位交警没有向当事双方出示警官证,只是简单地向他们俩了解了一下该事故的事发经过,看了看事发现场,拍了几张照片,便填写一份事故认定书及《处罚决定书》,作出向赵某罚款100元,扣3分的决定。

  事后,赵某认为,两位交警到事故现场不详细调查,不全面了解该案的实际情况,其行政行为和执法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城大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确认该大队在当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无效。

  司机律师:交警执法存在程序不当之处

  赵某的代理律师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喻秋律师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交警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对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询问,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执法依据,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卡上需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而东城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在处理赵某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在到现场后,既没有表明执法身份,也未出示《人民警察证》,没有对事实进行详细调查和制作询问笔录,更没有告知赵某权利义务及执法依据,只是让赵某在事故认定书及《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辩护交警:

  《处罚决定书》依据充分

  对于赵某状告交警执法程序不当一案,昨天上午东莞市交警支队及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城大队两位民警出庭辩护。两位辩护民警庭向法庭提交了事故认定书、处罚决定书及事故现场照片。他们认为,赵某盲目强行变道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向赵某开出的《处罚决定书》法律依据充分。交警还强调说,赵某的这起交通事故,是一起很小的交通事故,根据相关规定,该案均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对于两位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向当事人出示《人民警察证》,他们还要向两位办案民警核实。

  庭审之后,记者找到前来出庭辩护的民警,希望就赵某告交警执法程序不当一案采访对方,但是遭对方委婉拒绝。对方让记者等待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结果。

  作者:刘满元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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