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7日讯 今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吸毒致幻案在这里宣判。23岁的张龙因为吸毒后持刀残杀无辜,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长沙市中院还首次援用《刑法修正案(八)》,对张龙限制减刑。
2010年9月12日凌晨,长沙市芙蓉区文运街。23岁的张龙(化名)从的士上走下来,经过他家楼下夜宵摊时,张龙停住了脚步,抽出匕首朝一名男子的颈部、背部连续捅刺。男子吃痛惊叫逃跑,张龙提着匕首一路追赶将其刺死。张龙随后若无其事地上楼回家,后在家人陪同下自首。
死者不到30岁,与张龙素不相识。清醒后,张龙自述,“我从朋友家‘打K’(吸食毒品K粉)回家,看那个人不顺眼,心里特别不舒服,就捅了他。”
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龙的精神状况做了一次鉴定,结果显示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张龙的律师辩称,张龙有精神病史,是精神病人,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群;有自首行为而且是初犯,请法院从轻处罚。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吸毒后追杀无辜他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其应限制减刑。”法庭判处张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被害人父母350960元。
记者 龚化 通讯员 王立夫 实习生 蒋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