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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价路费案主角提出管辖异议 恐难实现(图)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年07月29日04:11
本报7月15日报道。

  本报7月15日报道。

  河南天价路费案主角提出管辖异议

  律师认为难获批但可要求法官回避

  新闻追踪

  河南天价路费案目前正由鲁山县检察院紧锣密鼓地调查。在鲁山县看守所中羁押的时军锋近日写出长达十数页的悔过书,并认为哥哥时建锋在整个事件中完全是“冤大头”,是无罪的。

  他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此案不要在鲁山县审理。不过,其请求暂时未得到回应。有关律师昨日认为,时军锋的管辖异议请求恐怕难以获批,但可以要求原审法官回避。

  文/本报记者肖欢欢

  弟弟

  为哥开脱写悔过书

  据时军锋在悔过书中称,由于自己对法律的无知,当初低估了偷逃过路费的后果,认为“被抓后顶多也就是罚款了事”,没想到会被诉刑事犯罪,故十分懊悔。

  他还表示,二哥时建锋完全无罪。当时哥哥在下汤收费站旁的沙场只是为自己看场,跟沙场没有任何关系,后来找来多名司机以及跟张新田、李金良签订合同也都是自己一人所为。哥哥帮忙顶罪完全是无心之失。因为2009年1月1日晚,运输车被扣,在总队扣车大院值班室登记时,写的是时建锋的名字,且张、李二人当时一再怂恿,称可以想办法将时建锋“捞”出来,故让时建锋“先扛着”。因此,希望能对二哥宽大处理,让他早日回归社会。

  时军锋还向律师表示,由于一审法院是平顶山中院,且平顶山公安机关与此案有瓜葛,担心自己遭报复,因此希望案件能在异地审理,已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于自己的投案情节未被认定为自首也非常失望。

  分歧

  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记者昨天了解到,对于时军锋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效,时军锋的两名辩护律师之间的意见是有分歧的。

  其中一名辩护律师王永杰昨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一旦时建锋、时军锋一审在鲁山法院被判有罪,他二人几乎难有二审救济的机会,法律规定的二审上诉权利被变相剥夺。所以,鲁山县检察院可能失去对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办案的把关能力,失去对时建锋、时军锋起诉与否的程序上的审查判断能力,这对时建锋、时军锋是不公平的。因此,王永杰希望能够异地审理。

  不过,另外一名代理律师常伯阳则明确表示,对于时军锋的案子申请管辖权异议能否被同意,自己基本上不抱期望。

  他分析说,据时军锋供述,其与武警某支队官兵签订一份“免费放行”合同中,因此担心此事被供出后自己可能会遭到平顶山市公安机关的报复。但这一理由法院未必采纳。

  第一,即便此案与平顶山市公安机关有牵连,但平顶山市检察院、法院与此事并无瓜葛,因此,不影响案件事实调查和量刑。第二,此案将来可能由鲁山县人民法院独立审理,由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没有领导关系,因此,如果时军锋没有足够的理由说明鲁山县检察院、法院相关办案人员必须回避,其请求未必能得到回应。

  评析

  异地审理恐难实现

  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蔺存宝律师也一直关注天价过路费案。

  他分析说,在刑事诉讼中,很少有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即使有提出的,一般也很难被法院采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时氏兄弟涉嫌犯罪行为地在鲁山,鲁山法院对该案是有管辖权的,时军锋的辩护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很难成立。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根据这一规定,原来参与本案的法官、检察官均应回避。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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